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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5]5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1
实施时间: 2015-11-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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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不断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长江中下游水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流域生态补偿,主要包括鄱阳湖和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大河流,以及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等。以省对县(市、区)行政区划单位为计算、考核和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对象,涉及全省范围内的100个县(市、区)。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稳步实施。以我省鄱阳湖流域为主体,包括九江长江段和东江流域,推进全省生态补偿的实施。根据我省区域特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循序渐进,形成长效机制。
    (二)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坚持政府主导,探索多渠道的流域生态补偿方式,把流域生态补偿与我省绿色崛起、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等战略有机结合。采取中央财政争取一块、省财政安排一块、整合各方面资金一块、设区市与县(市、区)财政筹集一块、社会与市场上募集一块的“五个一块”方式筹措流域生态补偿资金。
    (三)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流域范围内所有县(市、区)对促进全省流域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承担共同责任。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分配上向“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倾斜,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四)水质优先,多方兼顾。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将水质作为主要因素,同时兼顾森林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因素,对水质改善较好、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县(市、区)加大补偿力度,进一步调动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五)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按照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因素法公式分配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等,实现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平公正。
    三、资金筹集
    从2016年起,采取整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新设全省流域生态补偿专项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共同出资,社会、市场上筹集资金等方式,筹集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并探索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资金筹集方案(2016年方案附后)。
    四、资金分配
    在保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4年各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基数不变的前提下,采用因素法结合补偿系数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进行两次分配,选取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质量、水资源管理因素,并引入“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补偿系数、主体功能区补偿系数,通过对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果,采取“就高不就低,模型统一,两次分配”的方式,计算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
    (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定。
    1.水环境质量因素占70%权重,其中,交界断面、流域干支流、饮用水源水质和生态红线保护区划分和保护情况占50%权重,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政策及任务执行和完成情况占20%权重。
    2.森林生态质量因素占20%权重,重点考核各县(市、区)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
    3.水资源管理因素占10%权重,重点考核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成效。
    (二)综合补偿系数设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的通知》(赣府字[2009]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上犹县和宁都县部分区域纳入赣江源头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广丰县部分区域纳入信江源头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6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赣府发[2013]4号)明确的“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划定范围、主体功能区区划设定综合补偿系数。综合补偿系数(c)为“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补偿系数(a)与主体功能区补偿系数(b)的乘积。
    1.“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补偿系数(a)。属于“五河”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3,属于鄱阳湖滨湖保护区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2,其他县(市、区)补偿系数为1。
    2.主体功能区补偿系数(b)。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2.5,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农产品主产区、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2,属于省级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1.5,属于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的县(市、区)补偿系数为1。
    (三)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因素法。
    1.水环境质量因素(A)。
    2.森林生态质量因素(B)。
    3.水资源管理因素(C)。
    4.生态补偿资金第一次分配。
    Si1=Max(Qi1,Fi)
    Qi1=10×(70%×A+20%×B+10%×C)
    式中:Si1——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第一次分配结果;
    Qi1——i县(市、区)省内筹集资金10亿元因素法分配结果;
    Fi——i县(市、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4年转移支付资金。
    5.生态补偿资金第二次分配。
    Si2=S×(70%×A+20%×B+10%×C)
    式中:Si2——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第二次分配结果;
    S——生态补偿资金第一次分配后所余总额。
    6.生态补偿资金最终分配结果。
    Si=Si1+Si2
    式中:Si——i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最终分配结果。
    五、资金使用
    分配到各县(市、区)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森林质量提升、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民生工程等。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态文明办)要统筹做好指导和协调我省流域生态补偿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结算工作,会同省生态文明办核定分配各县(市、区)生态补偿资金。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和省水利厅分别负责制定具体评分办法,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省生态文明办、省财政厅,由省生态文明办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
    (二)强化跟踪问效。各市、县(区)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念,统筹财力,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工作成效。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监控,督促指导各地落实保护措施。省生态文明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县(市、区),扣除当年补偿资金的30%-50%,所扣资金纳入次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总额。
    (三)探索多元补偿模式。支持流域中、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鼓励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探索从社会、市场筹集资金,扩大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生态基金,形成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结合环境税费改革,推进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方式。鼓励各地参照本办法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生态补偿机制。
    附件:2016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方案
    附件
    2016年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方案
    2016年,首期筹集全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20.91亿元,具体如下:
    一、整合中央专项资金。整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10.91亿元。
    二、整合省级专项资金。整合省级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全省流域生态补偿,其中,“五河一湖”和东江源头生态保护区奖励资金1.7亿元、省水利厅0.4亿元、省发改委0.3亿元、省林业厅0.3亿元、省环保厅0.3亿元。
    三、省级财政支持部分。省财政按规定新设全省流域生态补偿专项预算资金,2016年新增安排专项预算资金3亿元。
    四、设区市和县(市、区)级财政筹集。地方财政筹集4亿元,其中,11个设区市本级筹集1亿元,100个县(市、区)筹集3亿元。100个县(市、区)选取2014年度总人口(权重25%)、总面积(权重25%)、公共财政预算可用财力(权重40%)、人均可用财力(权重10%)4个因素,采用统一的因素法公式进行测算。11个设区市本级按照所辖县(市、区)筹集资金额度的三分之一进行测算。
    五、社会、市场上募集。探索依法依规从社会、市场募集生态环保类建设资金,建立生态基金,推进全省生态补偿及水环境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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