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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发改办综[201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5
实施时间: 2016-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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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规定,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两个征求意见稿送你们,请会同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单位、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委法规处,电子文档一并发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林怡云、陈锦华
    联系电话:87063491(兼传真) 87063084
    电子邮箱地址:fgwfgc@fujian.gov.cn
    附件:1.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组建评标专家考核委员会,由其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积极推广专家异地远程评标。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支持配合开展专家异地远程评标工作。
    第四条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10个片区。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按照工作区域划入相应片区。
    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片区专家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查、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在本场所内评标的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专家评聘
    第五条 入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该领域的国家执业资格,熟悉评标工作;
    (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
    (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无行贿犯罪记录,且未曾因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曾因不良行为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或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且取消资格或被除名之日不满五年的,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六条 申报入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申请人应当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或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线申报,并向所在片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在申报信息时,对照第十六条规定的回避情形,填报相关信息。
    各片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申报,核实原件并根据专业类别组织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初步审查通过的申报材料,送省招标投标协会汇总。
    第七条 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当组织评标专家考核委员会,于每年9月对上报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终审,并公示通过审查的评标专家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后,由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拟入库专家培训。对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招标投标协会印制。
    第九条 对已入库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3年组织1次继续教育,对考核合格的专家进行评标专家证书注册。对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冻结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入库培训、继续教育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编写。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采用远程方式进行。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条 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应配有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有相对封闭的抽取评标专家用房。
    第十一条 具备网络抽取终端配置条件的省有关部门和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与省招标投标协会衔接,由省招标投标协会为其开通网络终端。
    第十二条 各网络抽取终端应当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
    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内设立的网络抽取终端抽取。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向设有网络抽取终端的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申请。
    设有网络抽取终端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抽取评标专家服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内开始评标。有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十五条 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不受地域限制,各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各网络抽取终端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及附近片区内随机抽取。若该片区所属专业类别专家少于50名,应扩大抽取区域范围。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估算价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50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8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300万元以上的。
    各片区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将其设置为自动回避条件。评标专家发现自身有该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四)参加评标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第十七条 网络抽取终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一)核验招标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招标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的,应当核验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委托代理协议,并留存复印件存档备查;
    (二)指导招标人填写《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条件表》、《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回避单位表》,并存档备查;
    (三)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
    (四)打印《福建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一式两份,由网络抽取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签字后,一份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另一份存档备查。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核验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或未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时间内申请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抽取终端不得为其办理评标专家抽取事宜。
    第十八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仅限于网络抽取终端操作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从评标专家抽取开始至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评标专家名单属于保密内容;
    (二)抽取过程中,网络抽取终端操作员仅允许使用系统备案的电话与专家会话,通话过程须录音,不得透露招标项目相关信息;
    (三)抽取结束前,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抽取室;
    (四)任何人不得向其他人透露评标专家名单或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任何人不得私下接触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网络抽取终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标专家收集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专业特长等个人信息,在项目评标前,不得向评标专家泄露项目信息。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到场或提出请假的,应当进行补抽。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最终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招标文件未对此情形作出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抽。
    第四章 评标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开辟专区,供投标人观看评标视频,监督评标过程,并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直播。评标过程的全程录音和录像资料作为异议处理和投诉的补充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允许在场,其他人员一概不得进入评标场所。招标人所属纪检部门可以在场外观看视频直播或者通过调取评标过程录音和录像资料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对抽取专家情况、评标情况进行全程监控,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根据网络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网络抽取终端请假。对确定出席,但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网络抽取终端联系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补抽评标专家。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将无故迟到、无正当理由缺席评标、应当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擅离职守等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予以记录,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异地评标派车接送的,须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保密监管。评标专家严禁与外界私自联系,严禁其他人员与评标专家交谈有关评标事宜。
    第五章 评标劳务报酬
    第二十六条 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福建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第二十八条 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一)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评审费每人300至500元;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小时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评标专家已经到达评标现场,但因故需要回避,或者招标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招标活动终止,或者因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给予100元至200元的误工补助;
    (四)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评审费每人200元;
    (五)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参加或退出评审的,不予发放评审费。
    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在上款幅度内,对本区域内的评审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省招标投标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发放;
    (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的跨县(市、区),按照距离远近,每人按50元至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按照距离远近,每人按100元至300元标准发放。
    评标专家异地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送的,可以按照上款规定,支付接送地与评标专家所在区域之间的交通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而造成重大失误的,暂停1年至3年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依照本办法规定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补抽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履行本片区专家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查、培训、继续教育和日常考评等工作职责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设置。
    第三十四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推行专家异地远程评标工作不予支持和配合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设置。
    第三十五条 网络抽取终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提请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网络抽取终端设置: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二)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三)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四)由于机构、场所、人员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
    (五)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的。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可将情况汇总送省招标投标协会予以公告,并暂停受理其网络终端抽取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等活动,促进评标活动依法公平、公正,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处理和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是指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责或以评标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和公示。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负责在本场所内评标的专家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五条 省招标与采购网、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处理的公示平台。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处理的公示应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第六条 评标专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将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中除名。
    第九条 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每次记1O分;
    (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每次记10分;
    (三)出具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评审意见的,每次记1O分;
    (四)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每次记1O分;
    (五)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每次记5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结果的,每次记1O分。
    第十条 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动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记10分;
    (二)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每次记20分;
    (三)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记1O分;
    (四)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1O分钟的,每次记2分;超过30分钟的,每次记5分;
    (五)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每次记5分;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的,每次记5分;
    (七)其他违反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或评标纪律,影响评标的行为,每次记5分;情节恶劣,严重影响评标的,每次记1O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违背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复评的,每次记 10分;
    (二)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的,每次记20分;
    (三)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每次记10分;
    (四)索要合法劳务报酬以外好处或财物的,每次记20分;
    (五)接受可能影响其评标公正性的宴请的,每查实认定一次记20分;
    (六)其他违反评标职业道德,影响评标的行为,每次记5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记1O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评标所在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调查取证,查证属实的,认定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异议,作出认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作出维持认定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及记分提交给省招标投标协会,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十三条 以下文书中认定的评标专家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省招标投标协会可以直接将其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三)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
    (四)有效的公证文书。
    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抄送省招标投标协会;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认定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其6个月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评标专家因行政处罚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活动时间长于6个月的,或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以行政处罚的时限为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取消其6个月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被累积处理5次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四章 不良行为的公示
    第十八条 对评标专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省招标投标协会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6个月。
    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的,公示期限以具体禁止时间为准,但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
    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或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的,公示期限为2年。
    第十九条 省招标投标协会对不良行为记满20分的评标专家按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应将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理办法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条 不良行为的公示期限自发布公示通报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内容、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处理部门和公示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被公示的评标专家认为公示内容与已认定的事实不符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省招标投标协会申请更正,并提交申请函、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省招标投标协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核对发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内容有误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正。
    第二十三条 不良行为公示期满后,相关信息转入公示平台的网站后台保存,并提供历史公示记录查询服务。
    省招标投标协会负责依据有效文件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保证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与相关处理决定内容一致。
    公示的内容依法被变更或撤销的,应在公示平台予以声明。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由省招标投标协会将公示记录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公示的评标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抄送公示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被认定有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良行为,省招标投标协会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追究纪律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不良记录应当作为评标专家考核、资深评标专家库组建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同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的招投标活动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公示5人次以上的,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因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被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除名的,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因其他不良行为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或被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除名的,自被取消资格或除名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省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对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公示等相关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称“无正当理由”,是指出现特殊情况时未及时向评标专家抽取终端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得到许可就采取的影响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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