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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5]2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29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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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管放结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强化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重大决定和部署,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还权”于采购单位。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由采购单位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做到权责归位,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加强采购单位主体地位,实现权责对等的需要。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简化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流程,赋予采购单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等重要采购事项的权利,强化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增强采购单位的主体意识和责任观念,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是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力措施。通过减少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审核环节,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将政府采购监管的侧重点由事前审核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缩短政府采购时间,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二、实行政府采购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在组织采购活动前,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为便于工作衔接,我省继续沿用原来的做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按阶段分别称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即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采购单位的编制环节称建议书,完成备案后称确认书。具体操作程序为:采购单位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内网)编制建议书,在完成本单位和本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建议书进行审核)的内部审核流程后,由系统自动完成备案并生成确认书,采购单位根据备案通过的确认书要求发起或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书,需要事先经过省财政厅审核后完成备案,并生成确认书:
    1.政府采购项目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根据省发展改革部门规定,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2.集中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协议定点项目,下同)申请变更为分散采购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实施分散采购在线询价的除外);
    3.协议或定点采购项目的采购金额超过协议或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申请在协议或定点范围内实施竞价采购的;
    4.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的;
    5.集中或分散采购的项目,申请内网备案的(杭外省级单位委托当地或上级集中采购的项目申请内网备案的除外);
    6.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
    7.申请办理临时建议书的。
    由于采购计划有变,采购单位拟撤销确认书,应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提交撤销确认书的申请。撤销申请的审核流程与原建议书的备案流程一致:即原未经过省财政厅审核的确认书申请撤销的,由采购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完成内部审核流程后即予撤销;原经过省财政厅审核的确认书申请撤销,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
    申请政府采购结余资金返还的,应当经过省财政厅审核。
    (二)政府采购文件实施备案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开标一览表和专家评审报告等结果文件,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财政厅备案。具体程序为:确认书中明确备案方式为外网备案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网上传采购文件;确认书中明确备案方式为内网备案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上传采购文件。在完成本单位的内部审查流程后,省财政厅原则上不再进行事前审核,由系统自动完成备案。
    完成备案的采购文件,是省财政厅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已经完成备案的采购文件,原则上不再予以退回重报。如确因备案失误导致资金无法支付,需要退回修改的,采购单位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办理。
    (三)单一来源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要求
    1.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采购单位认为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或者《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由采购单位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若采购单位在公示有效期内未收到异议,应当在编报建议书时,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说明(含专家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1)作为附件备案。若采购单位在公示有效期内收到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编报建议书时,将公示情况说明(含异议意见和补充论证意见,详见附件1)作为附件备案。其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编报建议书时,将公示情况说明作为附件如实报省财政厅审核。
    参加论证的专业人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自行邀请该领域的专业人员,但不得从采购单位内部产生,并事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备查。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公示。采购单位拟采购的进口产品不属于国家鼓励进口的,且未列入全省统一论证进口产品范围或未能提供近一年内其他采购单位经批准采购相同进口产品的有关材料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将专家意见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论证专家的产生方式和要求与单一来源方式论证专家相同。
    采购单位应当在编报建议书时,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2)作为附件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批。若在公示有效期内收到异议时,处理程序及应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的材料与对单一采购方式的公示异议处理相同。
    若采购项目同时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并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以合并进行专家论证,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四)有关委托代理采购项目采购管理的有关事宜
    1.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省政府采购中心可以通过金财工程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事前查询采购单位的集中采购预算,并从有效开展集中采购活动的角度出发,对采购单位选择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采购单位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充分考虑。
    2.关于采购方式变更。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确认书中明确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委托代理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中涉及采购方式变更的,相关论证、公示、申报等事宜可以由代理机构组织进行,但需在委托协议中约定或事前补充约定。
    3.关于采购文件备案。从高效便捷出发,委托代理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备案工作,可由单位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代理机构承担。但如委托代理机构备案的,需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或事前补充约定。
    三、监督检查
    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府采购知识水平和技能,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和采购文件备案或报批的相关程序。采购单位应当对备案计划和备案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不得不当选择采购方式,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或报批。
    省财政厅将加强对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及采购文件等报备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系统预警和事后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对采购计划未经省财政厅备案审核以及未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明显不当选择采购方式、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严格落实。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说明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公示情况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浙财采监[2015]2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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