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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5]7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2-14
实施时间: 2015-12-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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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4日
  上海市市级部门决算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的编报质量,促进市级部门加强决算的分析利用,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部和本市关于预算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部门决算编审工作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第二章 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部门决算管理考核(以下简称“决算考核”)主要考核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落实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责任,及时、规范、真实、准确、完整编报部门决算的工作情况,分析利用部门决算数据情况,以及按规定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五条 部门决算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七个方面:
  (一)部门决算管理的组织领导(10分);
  (二)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0分);
  (三)部门决算编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20分);
  (四)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10分);
  (五)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10分);
  (六)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10分);
  (七)部门决算监督管理(10分)。
  第六条 部门决算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法,平时逐项记录,年度定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章 部门决算管理考核具体要求
  第七条 部门决算管理组织领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编报要求,结合本部门(行业)的实际情况布置落实决算编审管理的相关工作。所属预算单位决算上报后,预算主管部门应组织好决算的会审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制定本部门决算管理、审核办法。
  (二)认真组织部门决算的布置,针对本部门特点,做好编制说明工作,并对所属预算单位编报决算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辅导、解答。
  (三)认真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会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部门决算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本市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部门决算编审应做到全面反映本部门及下属所有预算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各项数据真实、准确无误;各报表之间、各收支项目之间有关联的数字要衔接一致。具体要求是:
  (一)预算单位应按规定执行对应的会计制度,报表编报口径符合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部门决算编报要求。
  (二)凡属于纳入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均应全部汇总编入本部门决算。
  (三)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应当包括本单位财务账册按规定记录的全部内容。基本建设核算内容应并入决算相关内容。
  (四)核实所属预算单位各项收入,按规定编报当年收入数。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已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更改数据,更不得弄虚作假。
  (五)核实所属预算单位各项支出,做到按现行制度规定和统一的编报口径列报支出数的准确性。
  (六)核实所属预算单位各项结余数,要求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进行结转。
  (七)各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各报表之间相关联的数据和上下年度之间相关联的数据、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均对应一致。
  第九条 部门决算编报规范性和及时性是指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规范,经费差额表、调整表等使用规范,通过计算机审核公式校验后,按市财政局规定期限上报数据。具体要求是:
  (一)预算单位应按照部门决算编制要求,逐户编制决算报表。
  (二)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代编经费决算或剔除重复汇总数据事项,正确编审经费差额表或调整表;经费差额表和调整表应根据不同内容分别填报,不能混编。
  (三)各预算单位应认真编写部门决算填报说明、分析报告。
  (四)各预算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增减、更改报表;报表装订规范,不得缺少张页;报表封面指标应填列完整,行文报送需经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五)计算机审核公式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平衡公式必须满足;逻辑性公式原则上均应满足;核实性公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作出说明(附文字说明)。
  (六)部门决算纸质报表、电子数据及各项相关材料应按规定的日期上报。
  第十条 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是指预算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分析表提供的决算数据增减变动信息,全面深入分析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增减变动情况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具体要求是:
  (一)部门基本情况,如部门职能、机构和人员情况及其增减变动原因;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如对收入支出结构、收支预决算差异、收支年度对比、年终结余资金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内容分析差异(或变动)形成的原因;
  (三)部门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提高管理水平的改进意见等。
  第十一条 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是指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批复工作和本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二)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入、支出、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自市财政局批复决算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的部门决算公开格式和内容,向社会公开决算。
  第十二条 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是指各预算主管部门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沪财库[2013〕44号,以下简称《年报审计办法》)的规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对所属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审计问题的落实整改等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决算监督管理是指各预算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预算执行、决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等方面组织实施的日常检查和审计,并根据检查或审计意见对有关问题予以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四章 部门决算管理考核扣减因素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工作的考核
  1.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部门决算的各项贯彻工作,未认真贯彻布置的扣2分;未落实辅导的扣2分。
  2.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会审,核实所属预算单位的收、支、结余,未组织决算会审的扣2分。
  3.主管部门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每发生一户扣0.5分;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未进行审核的每发生一户扣0.5分。
  第十五条 部门决算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考核
  1.真实性是部门决算的重要考核标准,如果决算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的,每处扣2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2.所属应纳入决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完整无缺。每遗漏一户,扣3分。
  3.所属预算单位上报数据应该反映全部账册内容。凡发生上报内容不全的,每发生一户扣3分。
  4.基层预算单位会计制度选择错误,每发现一户扣1分;
  5.一家预算单位执行两套会计制度,编报两套报表,每发现一户,扣3分;
  6.上下年度之间互有关联数据应该一致。不符一处,扣1分。
  7.报表和计算机上报的电子数据应该一致。不符一处,扣1分。
  8.填报口径应该遵循国家有关制度和编报说明的规定。不符一处,扣1分。
  第十六条 部门决算编报规范性和及时性的考核
  1.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未按单户表编报决算,发现一户扣1分;
  2.预算主管部门使用经费差额表或调整表调节决算数据的扣3分;
  3.计算机审核公式通过率校验。基本审核公式未通过一处,扣3分;逻辑性审核公式未通过且未附合理文字说明的每一处扣2分;核实性审核公式未通过且未附相关文字说明的每一处扣1分。
  4.各主管部门必须按市财政局规定时间,报送决算报表及相关材料。每份材料迟报1天扣1分,如上报后须退回修改的,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报,每份材料若迟报1天扣1分。为了强调决算编报质量,提前报送的不实行加分。
  5.报送的表格、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计算机上报的文件应该齐全。少一张表扣1分;少一份材料扣1分;缺少计算机电子文档、数据扣3分。
  6.报表签章是否齐全,缺少一处扣1分。
  7.报表文字、栏次是否完整,缺少一处扣1分。
  第十七条 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利用考核(该项指标基本分5分,加分值5分)
  1.各预算主管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攥写决算分析报告的扣5分;
  2.各预算主管部门利用决算系统数据分析功能,在攥写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有以下因素的适当加分:
  一是根据本部门实际攥写专题决算分析材料,并报送市财政局的;
  二是对完善部门决算报表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市财政局采纳的;
  三是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组织的部门决算工作调研,并参与相关课题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 部门决算批复和信息公开的考核
  1.未按规定时间批复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决算的,扣3分;
  2.未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开本部门、本系统部门决算或“三公”经费决算等信息的,扣3分;
  3.擅自修改、隐瞒应公开的部门决算、“三公”经费决算等信息的,扣3分。
  第十九条 部门决算年报审计情况考核
  1.各预算主管部门未按《年报审计办法》积极组织本部门年报审计工作的,扣3分。
  2.各预算主管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将本部门年报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汇总情况报送市财政局,迟报1天扣1分。
  3.各预算主管部门所属被审计单位未按年报审计意见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发现1户扣1分。
  第二十条 部门决算监督管理工作考核
  1.部门在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或财政监督检查(包括绩效评价)中,未被发现预算执行、决算管理和财务收支方面存在相关问题的,得5分。在各项监督检查中,每发现一项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
  2.部门按要求做好各项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得5分。部门未按要求报送整改结果报告的,不得分;部门整改结果报告中存在应整改未整改问题的,每个问题扣0.5分;部门整改结果报告反映的整改情况与监督检查部门在后续跟踪检查中发现情况不一致的,每个问题扣1分5。
  3.上述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部门存在的问题属屡查屡犯的,每个问题加扣总分1分,至多扣5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各项考核内容扣分至每项得分为零止。
  第五章 部门决算管理评比组织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部门决算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并邀请市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按考核分值客观排序,对优秀部门设置一、二、三等奖。考核结果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审工作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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