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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5]8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24
实施时间: 2015-12-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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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15年12月24日
  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支付电子化),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13]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库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支付电子化,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等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第二章 基 本 要 求
  第五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要分别部署本市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支付电子化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要分别建设完善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并与电子凭证库有机衔接,满足支付电子化业务流程和管理功能需要,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七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达到国家信息安全规定的等级保护标准。
  第十条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操作岗位,岗位设置遵循的原则是:分工协作、相互制衡、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纳入支付电子化的业务范围主要有:用款计划管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含公务卡业务)、财政实拨业务、预算收入业务以及各种报表、对账业务等。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管理工作流程
  (一)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生成《用款计划申请表》电子凭证,加盖电子签名和“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后发送预算主管部门。
  (二)预算主管部门审核《用款计划申请表》电子凭证无误后,进行电子签名发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用款计划申请表》电子凭证无误后,向预算单位下达用款计划,对用款计划中支付方式为财政授权支付的,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发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登记、下达预算单位用款额度,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对于开通“自助柜面系统”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通过“自助柜面系统”向预算单位展示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电子凭证,供单位查询、打印,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财政直接支付分为单笔支付业务和按银行汇总的批量支付业务两种。其中,单笔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上的收款人为最终收款人;批量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上的收款人为代理银行的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清算账户。
  (一)直接支付正常处理流程
  1.预算单位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电子凭证,加盖电子签名和“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后发送预算主管部门,同时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提交项目合同、发票或相关文件等支付依据。
  2.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电子凭证上进行电子签名,发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
  4.市国库收付中心根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表》电子凭证,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的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其中,对于批量支付业务,市国库收付中心还需要生成《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的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库收付中心生成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5.人行上海分行审核《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信息相符后及时进行资金支付。
  对于单笔的直接支付业务,人行上海分行根据单笔《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对于批量的直接支付业务,人行上海分行审核批量《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与《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信息相符后,在《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以下简称:“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相关收款银行,并将资金划转至收款银行的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清算账户。
  支付完成后,人行上海分行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并生成《直接支付清算凭证》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库收付中心。
  6.各收款银行收到直接支付批量业务资金,与《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核对相符后,于当日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支付完成后,收款银行在《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7.市国库收付中心根据人行上海分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直接支付清算凭证》电子凭证记账,并将生成的《支付汇总表》电子凭证(《支付明细表》为其附件,下同)进行电子签名后发送市财政局。
  8.市财政局根据收付中心生成的《支付汇总表》电子凭证和人行上海分行反馈的《直接支付清算凭证》电子凭证记账,并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至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凭证。
  (二)直接支付退款处理流程
  直接支付退款业务包括批量直接支付业务退票、单笔直接支付业务退票以及其他退款资金。
  1.批量直接支付业务发生退票的,收款银行生成《收款银行退款通知》电子凭证,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于次工作日12:00前发送人行上海分行,并将退票资金同步划转至市国库收付中心零余额专户。
  单笔直接支付业务发生退票,以及其他退款资金,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根据规定将退票或退款资金及时划转至市国库收付中心零余额专户。
  2.人行上海分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退款资金(包括批量直接支付业务退票、单笔直接支付业务退票以及其他退款资金),其中批量直接支付业务退票时,还应核对资金与《收款银行退款通知》电子凭证相符后,完成相关账务处理,并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
  3.市财政局根据人行上海分行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的《财政直接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负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4.人行上海分行完成直接支付退款账务处理后,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并生成《直接支付退票清算凭证》电子凭证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库收付中心。
  (三)直接支付退票重开处理流程
  发生直接支付退票的,预算单位可在财政平台查询退票信息,完成相关信息调整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退票重开申请表》电子凭证,直接支付退票重开的申请、审核、开单、拨付及清算等处理流程与直接支付正常业务流程一致。
  (四)直接支付调整科目处理流程
  1.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生成直接支付调整科目的《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调整申请表》电子凭证,加盖电子签名和“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后发送预算主管部门。
  2.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调整申请表》电子凭证上进行电子签名,发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调整申请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
  4.市国库收付中心根据《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调整申请表》电子凭证,生成《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的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总金额为零,明细内容为需要调整的相应原列和现列的预算支出科目。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库收付中心生成的《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由系统自动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5.人行上海分行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信息审核相符后,调整直接支付支出科目和清算额度。
  调整完成后,人行上海分行在《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并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
  (五)直接支付冲减支出处理流程
  1.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发起退款冲减直接支付支出的,通知供应商等原收款单位将冲减支出资金划转至市国库收付中心零余额专户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冲减支出申请表》电子凭证,加盖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后发送预算主管部门。
  2.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冲减支出申请表》电子凭证上进行电子签名,发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审核后,在《财政直接支付冲减支出申请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
  4.市国库收付中心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冲减支出申请表》电子凭证匹配相应的直接支付退款信息,生成《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的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库收付中心生成的《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5.人行上海分行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信息审核相符后,调整直接支付支出科目和清算额度。
  调整完成后,人行上海分行在《财政直接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并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
  (六)工资国库集中支付处理流程
  1.纳入工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包括市级全额预算单位基本工资,市级行政和参公单位津补贴、离休补贴等,具体范围根据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2.预算单位生成《工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电子凭证,经预算单位人事部门电子签名,加盖预算单位公章电子印章后发送预算主管部门。工资发放人员信息发生变动的,预算单位还需要生成《工资国库集中支付人员变动说明》电子凭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加盖电子签名后发送预算主管部门。
  3.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工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电子凭证上加盖部门公章电子印章,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
  4.市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工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电子凭证,汇总生成《工资支付汇总表》电子凭证加盖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发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在《工资支付汇总表》电子凭证上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同时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6.市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工资支付汇总表》电子凭证,生成单笔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的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并生成《工资发放明细》电子凭证,进行电子签名后发送代发工资代理银行。
  7.人行上海分行对《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信息审核相符后,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代发工资代理银行。
  支付成功后,人行上海分行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并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清算凭证》电子凭证,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分别发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库收付中心。
  8.代发工资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工资发放明细》电子凭证和资金,核对无误后,将工资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个人工资账户。
  工资发放完成后,代发工资代理银行在《工资发放明细》电子凭证签名后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工资发放失败的,代发工资代理银行在退还的《工资发放明细》电子凭证中相应标注,市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失败明细生成退票信息发送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于10日内修改错误信息后生成《工资国库集中支付退票重开申请表》电子凭证,加盖预算单位公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国库收付中心,市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工资国库集中支付退票重开申请表》电子凭证再次生成《工资发放明细》电子凭证,电子签名后发送代发工资代理银行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处理流程
  财政授权支付包括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和专用存款账户授权支付。
  (一)授权支付正常处理流程
  1.预算单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加盖电子签名和“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发送代理银行。授权支付业务按照支付明细可分为单笔支付和批量支付。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以选择“自助柜面支付”或“柜面业务”办理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通过“自助柜面支付”方式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首先在市财政局支付平台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后,再进入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在“自助柜面系统”确认资金支付信息,办理资金的支付。预算单位通过“柜面业务”方式办理授权支付业务时,首先在市财政局支付平台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后,打印纸质的银行结算票据,持纸质银行结算票据前往代理银行柜面办理资金支付。
  2.对于“自助柜面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审核《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和“自助柜面系统”中预算单位确认的资金支付信息无误后,完成资金支付。
  对于“柜面业务”,代理银行审核《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和预算单位送交的纸质银行结算票据无误后进行资金支付。
  3.代理银行支付成功后,及时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上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对于预算单位通过“自助柜面系统”确认支付的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在支付成功后还需通过“自助柜面系统”向预算单位展示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供单位查询、打印,作为入账依据。
  4.代理银行于每个工作日授权支付清算时间15:30-15:40,将当日支付成功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明细汇总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申请单》电子凭证签名后发送市财政局。
  5.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申请单》电子凭证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并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申请单》电子凭证上签名后发送代理银行。
  6.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申请单》电子凭证后,即刻生成《授权支付申请清算凭证》电子凭证,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进行资金清算。
  7.人行上海分行对《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授权支付申请清算凭证》电子凭证审核相符后,完成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并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同时在《授权支付申请清算凭证》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分别发送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
  (二)授权支付退款处理流程
  1.授权支付业务发生退票的,代理银行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对于开通“自助柜面系统”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通过“自助柜面系统”向预算单位展示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供单位查询、打印,作为入账依据。对于未开通“自助柜面系统”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仍按照原柜面渠道向预算单位提供退票凭证。
  2.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收到的退款资金,代理银行无法匹配原支付数据,无法确认为退票的,可以在“自助柜面系统”中向预算单位进行展示,由预算单位匹配原支付凭证后,代理银行按前述第1条的退票处理;对于未开通“自助柜面系统”的预算单位,由代理银行按原流程联系预算单位,关联匹配支付凭证后按退票流程处理。除支付退票和预算单位主动发起冲减支出的业务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不得接收资金解入。
  3.代理银行于每个工作日授权支付清算成功后,将当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退票明细汇总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申请单》电子凭证签名后发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在《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申请单》电子凭证签名后发送代理银行。
  5.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申请单》电子凭证后,即刻生成《授权支付申请退票清算凭证》电子凭证,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申请清算,并将退票资金划转至人行上海分行。
  6.人行上海市分行对《授权支付申请退票清算凭证》电子凭证与退票资金审核相符后,完成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清算完成后在《授权支付申请退票清算凭证》电子凭证,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分别发送市财政局和代理银行。
  7.市财政局根据人行上海分行发送的《授权支付申请退票清算凭证》电子凭证,生成《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8.人行上海分行根据《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核销额度,在《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
  (三)专用存款账户往来资金处理流程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若收到除授权支付退票之外的往来资金等款项,代理银行生成《专用存款往来票据》电子凭证,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对于开通“自助柜面系统”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通过“自助柜面系统”向预算单位展示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的《专用存款往来票据》电子凭证,供单位查询、打印,作为入账依据。对于未开通“自助柜面系统”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仍按照原柜面渠道向预算单位提供往来票据凭证。
  (四)授权支付调整科目处理流程
  预算单位需要调整已完成支付的授权支付支出科目的,生成《财政授权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加盖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后发送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完成授权支付支出科目调整后,在《财政授权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业务处理平台为预算单位展示加盖“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供预算单位查询、打印,作为入账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调整凭证》电子凭证生成《授权支付调整通知书》和《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人行上海分行对《授权支付调整通知书》和《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审核相符后,调整预算单位相对应额度和授权支付支出科目,调整完成后在《授权支付调整通知书》和《授权支付清算额度通知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
  (五)授权支付冲减支出处理流程
  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发起退款冲减财政授权支付支出的,由预算单位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还)》电子凭证,加盖预算单位“电子支付专用章”后发送代理银行,通知供应商等原收款单位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后,预算单位填写《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退还(冲减支出)业务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前往银行柜面办理冲减支出业务。
  代理银行审核《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还)》电子凭证、《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退还(冲减支出)业务申请书》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收到的资金一致后完成授权支付冲减支出业务并恢复相应授权支付额度,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还)》电子凭证上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业务处理平台为预算单位展示加盖“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退还)》电子凭证,供预算单位查询、打印,作为入账依据。
  代理银行对于授权支付冲减支出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与授权支付退款流程一致,并单独清算。
  (六)委托收款业务处理流程
  预算单位的委托收款业务,例如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公用事业收费,可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代扣相关费用。
  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收款人签订三方协议,并与代理银行约定好代扣账户、对应支出科目和委托收款额度。当代理银行接收到收款人(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等)开户行提供的收款通知后,在协议的委托收款额度范围内,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内代扣资金后,主动生成《托收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业务处理平台为预算单位展示加盖“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的《托收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供预算单位查询、打印,作为入账依据。
  代理银行对于委托收款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与授权支付正常处理流程一致,并合并清算。
  (七)公务卡还款处理流程
  1.预算单位按照授权支付正常处理流程相关规定向代理银行发送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
  2.代理银行按照授权支付正常处理流程进行公务卡还款支付,及时将资金暂收至本行的市级财政公务卡业务资金清算专户。
  3.代理银行于每个工作日15:00-15:15,将当日公务卡还款支付成功的明细汇总生成《公务卡还款请求》电子凭证,签名后发送市财政局,同时将公务卡还款资金划转至相应公务卡发卡银行的市级财政公务卡业务还款清算专户。
  4.市财政局根据各代理银行《公务卡还款请求》电子凭证生成《公务卡还款明细》电子凭证签名后发送至各公务卡发卡银行。
  5.公务卡发卡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发送的《公务卡还款明细》电子凭证与收到的公务卡还款资金,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将资金划转至个人公务卡,并在《公务卡还款明细》电子凭证上签名后发送市财政局。
  6.市财政局接收公务卡发卡银行发送的《公务卡还款明细》电子凭证,签名后发送给代理银行。
  7.代理银行对于公务卡业务的资金清算流程与授权支付正常业务一致,并合并清算。
  第十五条 实拨支付处理流程
  财政实拨业务分为单笔支付业务和按银行汇总的批量支付业务两种。其中,单笔支付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上的收款人为最终收款人;批量支付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上的收款人为代理银行的市级财政预算拨款资金清算专户。
  (一)实拨正常处理流程
  1.市财政局生成《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的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其中,对于批量支付业务,市财政局还需要生成《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加盖预留印鉴的电子印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2.人行上海分行收到单笔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根据单笔《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人行上海分行收到批量支付的《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人行上海分行审核批量《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与《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信息相符后,在《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库业务转讫章”(以下简称“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相关收款银行,并将资金划转至收款银行的市级财政预算拨款资金清算专户。
  支付完成后,人行上海分行在《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
  3.各收款银行收到实拨支付批量业务资金,与《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核对相符后,于当日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支付完成后,收款银行在《批量业务支付明细清单》电子凭证上加盖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发送人行上海分行。
  (二)实拨退款处理流程
  人行上海分行收到实拨退票资金,生成《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业务流程
  人行上海分行于每个工作日业务终了生成《收入日报表》、《库存日报表》和《全省库存日报表》等电子凭证,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上海市分库”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接收核对无误后,据此入账。
  第十七条 国库往来业务流程
  人行上海分行收到国库往来资金等,生成《国库往来票据》电子凭证,加盖“业务转讫章”电子印章后发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接收核对无误后,据此入账。
  第十八条 对账业务处理流程
  各业务参与方之间的对账业务,可分为市财政局与人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对账、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市国库收付中心与人行上海分行之间的对账、人行上海分行与代理银行之间的对账、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
  1.市财政局与人行上海分行对账
  人行上海分行每日业务终了向市财政局发送对账信息,市财政局对账完成后,及时向人行上海分行反馈对账结果。对账内容包括清算额度、清算信息、实拨信息和收入、支出报表以及库款信息等。
  2.市财政局与代理银行对账
  市财政局每日业务终了向代理银行发送对账信息,代理银行对账完成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对账结果。对账内容包括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和支付信息等。
  3.市国库收付中心与人行上海分行对账
  人行上海分行每日业务终了向市国库收付中心发送对账信息,市国库收付中心对账完成后,及时向人行上海分行反馈对账结果。对账内容包括直接支付信息。
  4.人行上海分行与代理银行对账
  代理银行每日终了向人行上海分行发送对账信息,人行上海分行对账完成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反馈对账结果。对账内容包括授权支付清算信息。
  5.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对账
  代理银行每月末业务终了向预算单位发送对账信息,预算单位对账完成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反馈对账结果。对账内容包括支付信息、额度信息等。
  6.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对账
  市财政局每月业务终了向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发送对账信息,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对账完成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对账结果。对账内容为分科目的支付信息等。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单据有:用款计划申请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单、授权支付凭证、预算拨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等。具体凭证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条 各类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图案样式以市财政局与人行上海分行确认为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办理纳入支付电子化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会计核算业务原则上以有效的电子凭证为准,各业务方可以将相关电子凭证自行打印出纸质的票据,作为内部审核和账务处理的有关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方要建立电子凭证发送、接收、确认、退回和作废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确保各业务方电子凭证信息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凭证传输的可跟踪稽核。
  第二十四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要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接收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二十七条 业务信息的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电子凭证接收方如发现电子凭证要素信息有误等情况,无权对收到的电子凭证进行任何修改,应当及时与电子凭证发起方进行沟通,核实情况,确有问题的应当将电子凭证退回至发起方,原电子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第五章 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九条 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三十条 电子印章分为公章和私章两类。其中,电子印章公章有服务器存储和USBKey存储交由专人保管两种管理形式,私章实行以USBkey的形式发放给使用者本人保管的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 各业务方应加强电子印章备案管理。各业务方确认本部门有关业务印章,按相关规定制作电子印章并刻录成光盘,提交相关业务方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进行预留备案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方按照支付电子化业务流程的规定,在相应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管理,并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制定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的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运维等管理制度,并在发生变更后及时提交相关业务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存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六章 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对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方要加强监督与审计,落实专职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办理情况、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代理银行要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确保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方要建立应对突发情况的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当发生网络故障、系统故障、硬件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有关电子化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正常进行。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建立业务数据备份机制,制定相应的数据恢复应急预案。业务处理应急预案和数据恢复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演练,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七章 职 责 分 工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市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市支付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会同人行上海分行组织对代理银行开发的支付电子化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三)会同人行上海分行组织开展支付电子化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四)负责市财政局支付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配套建设工作。
  (五)指导市国库收付中心的业务实施工作。
  (六)指导市级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人行上海分行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市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支付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
  (二)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对代理银行开发的支付电子化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验收。
  (三)指导代理银行开展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市人民银行端的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
  (二)负责建立全市通用的支付电子化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工作。
  (三)负责衔接自助柜面业务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和预算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相关支付电子化业务。
  第四十三条 市国库收付中心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根据本细则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相关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支付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电子化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按照市财政局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有关业务实施等工作;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支付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整改;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业务方应对所发起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篡改、伪造电子凭证或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追回国库,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起方不及时发送电子数据信息,造成清算延误的,责任由发起方负责;已收到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时清算资金的,责任由接收方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
  是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财政资金支付参与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安全技术,通过发出电子指令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及对账等业务,取消纸质凭证和单据流转,从而实现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的管理要求。
  (二)电子凭证
  是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中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三)电子凭证库
  是电子凭证的“保险柜”和传送工具,是融合了安全与标准化的重要载体,构建了立体安全的“防护网”,能够实现对电子凭证的调用、存储和传递,从而保证电子凭证的安全性。
  (四)电子签名
  是指利用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制作的用于标识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电子数据。
  (五)电子印章
  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六)银行自助柜面系统
  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规范,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开发的,部署在财政专网上的、专供预算单位使用的“网上银行”。预算单位开展授权支付业务时,不再需要打印纸质的银行结算凭证前往银行柜台办理支付业务,而是通过在网上进行相关操作确认来办理支付业务,并可及时查询支付与退票情况等,使授权支付业务不再受时间、空间限制,大大提高了支付工作效率。
  (七)数字证书
  是一种权威性的电子文档,是由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给用户、用以在数字领域中证实用户其本身的一种电子身份标识。基于数字证书可实现对信息的加解密、电子签名、数字信封等安全处理,确保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机密性、完整性及不可否认性。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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