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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库[2015]8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2-15
实施时间: 2015-12-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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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本市2015年度的部门决算工作,现将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报口径和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报范围
  本市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包括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列入2015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纳入编报范围的单位,原则上应逐户编制和录入部门决算报表。
  二、关于报送时间和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按部门预算的报送渠道,于2016年2月6日前将本部门的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预算主管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市财政局审核意见进行决算数据调整后重新上报,完成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本地区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和区本级部门的分析评价表,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并将区县财政局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市财政局国库处组织的部门决算会审。
  三、关于编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提高对部门决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财政局应由国库科牵头,未设立国库科的由预算科牵头),加强决算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审核力度,完善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部门决算编报、审核、批复和系统建设等工作基础,确保部门决算“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加强审核、规范填报
  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继续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审计监督工作办法》(沪财库[2013]4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审计工作。同时,市财政局将继续对市级行政单位实施账表一致性核查工作,提高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此外,针对市审计局对部分市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市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逐项编制项目支出决算,并应全面反映本单位基本建设类项目收支情况。
  各区县财政局应参照市财政局做法,加强决算审核和账表一致、账证一致的核查,不断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三)开拓创新,加强分析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在做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综合运用部门决算分析评价表和大数据等分析技术,加强对财政经济运行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加大对部门决算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进一步健全部门决算对部门预算的反映和促进机制。
  (四)严格批复、积极公开
  2016年市财政局将继续对全部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决算批复。市级预算主管部门收到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后,应按规定将部门决算批复至所属各预算单位。同时,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财政信息公开的规定,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编制的部门决算报表报年中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由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决算批复和部门决算公开事宜将另行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到部门决算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全面实施部门决算批复的同时,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做好本地区及所属乡镇的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2016年起,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范围将扩大至所有乡镇,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组织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按编制口径填报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基础资料表,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工作。同时,各区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所属乡镇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编工作顺利完成。有关2015年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编工作要求将另行通知。
  (二)关于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表式及编制手册另行发送,请各单位结合2015年度部门决算编审口径认真学习,改进和完善决算培训、审核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部门决算管理的整体水平,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部门决算的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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