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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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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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