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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预[2015]1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9-6
实施时间: 2015-9-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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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国发[2015]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统筹编制预算,做到预算一个“盘子”
  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收或短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年终结余等资金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本级在编制2016年度预算时,同步试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2016-2018年度),对列入三年规划的项目资金,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应按程序报批后调剂用于规划内其他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积极试点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加大重点领域资金统筹力度。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优化整合类别编制2016年度预算,其他领域的资金,也要优化整合类别编制2016年度预算,发挥聚零为整的规模效用,并相应修改资金管理办法。对结转结余等资金较多的领域,要统筹安排当年预算和结转结余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按照省委《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要求,取消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的政策。对民生保障领域和同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事项,优先保障。
  继续做好专项资金整合工作。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通过“资金改基金”等方式改变扶持办法。推动部门内部资金实质性整合,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原则上只减不增,要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清单。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不得安排本单位编制内人员经费支出。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整治相关资金跨部门整合工作,并将相关做法适时扩展到其他领域。压减并逐步取消“省直发展专项”,对确需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同一工作事项,将预算资金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并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除有明文规定外,部门间不得横向拨付资金,部门系统内不得纵向实拨资金。
  统筹预算编制和执行。探索将本级支出预算与转移支付预算分别列示,并在预算执行中严格加以区分,不得混用。细化预算编制,支出预算功能分类要细化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要细化到款级科目,项目支出要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以便预算批复后及时执行。逐步减少代编预算事项,合理控制其规模。硬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的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一般不出台当年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应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项目库管理。利用财政信息化平台,充分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一般不得安排预算。逐步健全“先完善项目库、再安排项目预算”的工作机制。结合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安排预算。
  二、统筹安排各类收入,做到收入一个“笼子”
  进一步完善财政收入体系。深入推进“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将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落到实处。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清理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完善征管办法,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公开;除教育收费外,其他各项非税收入应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对国务院规定应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当年收入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及时缴库,历年结转结余资金一次性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对仍保留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的项目,其超过两年的结转资金及结转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均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按照《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均可安排的项目,优先使用政府性基金。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2016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达到19%,并逐步提高调入比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将所有国有企业纳入编制范围,并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比例,2015年达到20%,2018年达到25%,2020年达到30%。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中专项收入统筹使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统筹安排相关领域的支出。
  加强存量债务资金和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对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加快政府债券发行进度。对于置换债券和专项债券,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平均支出需要的地区,可在资金下达前,先用库款垫付支出,待发行后及时归还。
  三、统筹推进预算执行,做到支出一个“口子”
  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确保预算一旦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等项目”的情况。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各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调整事项或其他突发情况的,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实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较慢的,财政部门可按一定比例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按因素法并结合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测算分配,分项目分地区编制预算,暂难以做到的,可采用“预下+清算”方式逐步过渡。鼓励市县先行先试,可在不改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探索整合使用的新做法。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在理顺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属于上级政府事权的,逐步由上级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含项目实施、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和决算等工作,下同);属于下级政府事权的,由下级政府组织实施,上级政府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属于共同事权的,一般由下级政府组织实施,上级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支持,或由上下级政府按约定办理。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清理财政暂存暂付款项,属于存量资金的,也一并统筹使用。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不得采用“以拨作支”方式将国库资金转到财政专户,以前年度发生的,按要求统筹使用。省本级预算单位当年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结余及两年以上的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结余,省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实行基本账户零余额化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截
  至2015年底仍未用完的,由省财政统筹使用,不再结转下年;其他省级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等自有资金应与部门预算资金统筹使用。按照《预算法》规定,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预算周转金规模。对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省财政将相应压减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或省级部门预算规模。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的统筹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强化对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资金承担使用和监管的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监督,不得以统筹之名,截留挪用资金。
  开展情况通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信息收集与定期统计制度,认真分析资金整合、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实行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适时进行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要求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考核指标,对未按规定完成指标要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清单制度,切实做到规范操作、流程清晰、可检查可追溯。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9月6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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