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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24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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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农科院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相关政策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农业科技管理特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自主创新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是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以解决全省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为主要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为支持重点,用于提升我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使用原则:
  (一)聚焦重大需求。聚集全省优势农业科研力量解决制约江苏现代农业发展最急需、最突出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突出集成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创新。
  (三)注重源头部署。立足创新储备和技术集成需要,支持具有共性关键技术、重大产品或装备工艺等原始创新。
  第四条 自主创新资金采用竞争立项方式。重点考评项目关键技术创新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团队结构合理性、解决问题实用性和财务管理规范性,择优立项予以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农科院等单位,参与自主创新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自主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征集现代农业科技需求信息,公开发布项目指南;组织制定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审核安排分配资金;拨付项目经费,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征集现代农业科技需求信息,建立健全自主创新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参与制订项目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对申报项目经费使用提出评审意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自主创新资金资助对象为江苏省境内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重点支持内容:
  (一)现代农业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形成综合性解决方案;
  (二)农产品产业发展和关键技术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集成化技术模式或商业模式;
  (三)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重大产品或装备创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核心技术、产品或装备等;
  (四)其它农业科技创新技术研究。
  第九条 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未经批准的,不得变更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经费中的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 自主创新资金采取竞争立项分配资金。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单位提出的立项建议予以审核,依据审核结果直接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合同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受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审计。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财务决算报告,由受托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审计,否则不予验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指南制定要充分征求省内科教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专家论证后,由省财政厅公开发布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省财政厅和受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公开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立项项目公布后,由省财政、受托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财政、受托管理单位将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也可视情况开展中期验收工作,督促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受托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项目实施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实施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受托管理单位;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托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自主创新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自主创新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33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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