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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函[2015]43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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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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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三项新完善或经试点后推广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需加大执行力度,一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减免企业所得税。二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自2016年1月1日起,修订完善的企业研究开发(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开始执行。现就贯彻落实以上优惠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这是国家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举措。这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发挥积极财税政策导向作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创新创业,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具有积极意义,政策“含金量”大、导向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切实减轻创新创业企业税收负担,将对企业的减免税转化为推动研究开发活动、促进创新创业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正效应。
  二、把握优惠政策规定,注意新老政策衔接到位
  这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下,对原具体政策措施经试点或直接进行修订完善、扩大受惠范围后在全国范围施行的,各级国税机关要注意新老政策内容、执行时间上的衔接。在政策内容上,主要是扩大了受惠范围,如允许转让非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享受所得减半时,只能适用25%的税率),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按份额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允许更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在执行时间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2015年汇算清缴时均可享受,但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才开始执行,所以在进行税款属期为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享受。
  三、确保税收优惠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微信、QQ群、办税大厅公告栏、LED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重点企业提供个性化政策服务,重点宣传政策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执行时间、操作要点,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做到应享尽知。
  (二)加强辅导。各级国税机关一方面要做好税源管理人员及办税厅前台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管理和服务部门的税务人员都掌握这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备案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等,为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征管服务做好准备、夯实基础。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税收业务培训、办税大厅前台讲解、电话或上门辅导等形式,在了解纳税人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创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完善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计算加计扣除额,并结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指导企业办理优惠备案、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等,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三)加强管理。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了解所征管的企业享受这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统计优惠数据、开展分析工作。既要掌握优惠户数、优惠金额等基本情况,又要了解享受优惠企业的行业分布、增减变动趋势、对企业创新带动的政策效应等情况,利用统计分析的结果指导政策服务。做好后续管理,核实享受这三项优惠的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定相符,对已享受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纠正、不予享受,对已享受且符合政策规定但履行备案手续不完善的要帮助企业完善、备齐留存备查资料,确保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执行上述三项政策的具体情况和效果进行督导。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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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xb(游客)   2016年1月8日 +25金币
文件不全,缺一、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
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黔国税函[2015]433号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三项新完善或经试点后推广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需加大执行力度,一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减免企业所得税。二是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三是自2016年1月1日起,修订完善的企业研究开发(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开始执行。现就贯彻落实以上优惠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创新创业和促进产业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这是国家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举措。这三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发挥积极财税政策导向作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创新创业,缓解经济下行压力具有积极意义,政策“含金量”大、导向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统筹谋划、扎实部署,税政、征管、纳税服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切实减轻创新创业企业税收负担,将对企业的减免税转化为推动研究开发活动、促进创新创业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正效应。
二、把握优惠政策规定,注意新老政策衔接到位
这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都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下,对原具体政策措施经试点或直接进行修订完善、扩大受惠范围后在全国范围施行的,各级国税机关要注意新老政策内容、执行时间上的衔接。在政策内容上,主要是扩大了受惠范围,如允许转让非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享受所得减半时,只能适用25%的税率),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可按份额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允许更多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在执行时间上,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进行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2015年汇算清缴时均可享受,但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才开始执行,所以在进行税款属期为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能享受。
三、确保税收优惠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微信、QQ群、办税大厅公告栏、LED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重点企业提供个性化政策服务,重点宣传政策背景意义、政策内容、执行时间、操作要点,要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简洁的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做到应享尽知。
(二)加强辅导。各级国税机关一方面要做好税源管理人员及办税厅前台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管理和服务部门的税务人员都掌握这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备案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等,为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征管服务做好准备、夯实基础。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税收业务培训、办税大厅前台讲解、电话或上门辅导等形式,在了解纳税人相关业务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辅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创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优惠,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完善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计算加计扣除额,并结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指导企业办理优惠备案、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等,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三)加强管理。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了解所征管的企业享受这三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统计优惠数据、开展分析工作。既要掌握优惠户数、优惠金额等基本情况,又要了解享受优惠企业的行业分布、增减变动趋势、对企业创新带动的政策效应等情况,利用统计分析的结果指导政策服务。做好后续管理,核实享受这三项优惠的情况是否与政策规定相符,对已享受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纠正、不予享受,对已享受且符合政策规定但履行备案手续不完善的要帮助企业完善、备齐留存备查资料,确保企业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执行上述三项政策的具体情况和效果进行督导。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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