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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9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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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6年我市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各项地方税费申报期

社保费申报期

法定假期说明

1

1-18日

4-25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2

1-22日

4-25日

春节:2月7日至13日放假7天

3

1-15日

4-25日

 

4

1-18日

4-25日

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3天

5

1-16日

4-25日

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5月份放假2天不顺延),14-15为公休日

6

1-20日

4-25日

端午节:6月9日至11日放假,18-19为公休日

7

1-15日

4-25日

 

8

1-15日

4-25日

 

9

1-18日

4-25日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18日(周日调休)正常上班

10

1-24日

4-25日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22-23日为公休日

11

1-15日

4-25日

 

12

1-15日

4-25日

  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价格调节基金及工会经费。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另行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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