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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1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5-12-18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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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精神,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是指在“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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