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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16]1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5
实施时间: 2016-1-5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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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取消了投资者新股申购预缴款的规定。为落实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措施,本所调整了新股发行流程,将网上发行申购次日完成配号调整为申购当日完成配号。
  为做好与股票发行相关规则规定的业务衔接,本所修订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对会员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的适当性管理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业务指引》第四条修订为“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的,会员应当及时采取纠正处理措施”.按照该条规定,会员客户适当性异常报警核查业务流程相应调整,对于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客户参与新股申购的,会员无需于次一交易日上午10点前向本所申请撤销申购,但应当自会员业务专区收到创业板客户适当性异常报警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及时填报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异常原因、是否符合创业板适当性规定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是否撤销申报”栏目已删除,不再要求填报。
  二、在原《业务指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前增加一条“会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落实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对于违反本指引的会员或相关人员,本所将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纪律处分措施。”
  三、各会员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创业板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四、修订后的《业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10年11月19日发布的《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深证会[2010]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月5日

相关附件:
《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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