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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新]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0]14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9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9-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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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近期各区县局反映的一些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事业单位党委宣传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市财政局京财行[1997]650号《关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宣传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只能在本单位工资总额1.5%限额内分别在“管理费用”和“经费”科目中列支党委宣传费,并予以税前据实扣除,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0]65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关于企业向职工免费供应午餐费用的列支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向职工免费供应午餐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关于乡镇企业新设和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能否享受10%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题
  乡镇企业新设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凡乡镇企业投资参股所占的股份达50%(含)以上的,可享受减征10%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关于企业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差旅费内部管理形式(含包干等),均必须按《征管法》要求提供出差人员的合法报销凭证,凡不能提供合法报销凭证的,不准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交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问题
  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4]141号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几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政策累加享受。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遇有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既具有享受减免税的主体资格,同时又取得减免税收入(项目)的,并且对该部分收入(项目)能够分开核算,可在给予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入(项目)优惠后,再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减免税优惠。
  例如:某乡镇企业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征10%应纳税额的优惠,同时该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可先就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享受减免税优惠(作纳税调减),再对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10%。
  2、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又取得其他有一定期限减免税主体资格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劳服企业资格),可按市局京地税企[1999]325号文件规定享受剩余期限减免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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