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2015]48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17
实施时间: 2015-12-17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4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北地税报〔2015〕33号)请示收悉。关于纳税人自行将建设用地使用于种植养殖应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09]39号)第一条“对于纳税人将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实际上用于种植或养殖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一条的解释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如果该土地确属由房地产开发用地转变成种植和养殖专业用地这一情况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即‘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精神,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即纳税人只有将其取得的建设用地,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变成农牧业用地之后,其用地才可依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市华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70户 冀地税函[2005] 2005/3/3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6/1/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通 成地税发[2004] 2004/5/2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 宁财[税]发[200 2006/4/1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太原市城镇土地使 晋财法[2003]26 2003/6/9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房产税城 沈地税发[2005] 2006/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 甘政发[2021]78 2021/11/17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 财税[2017]33号 2017/1/1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2023]25号 2024/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桂地税发[2005] 200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