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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5-1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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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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