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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18
实施时间: 2015-12-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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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6年,北京海关辖区内共有12个海关监管场所的(详见附表)《注册登记证书》陆续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北京海关提出延续申请。现将延续所需相关材料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八、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未经营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承诺监管场所内不存放该类货物。
  九、监管场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摄像头点位图及摄像头编码表。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
  请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按期办理海关监管场所延续手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我关准予延续,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到期监管场所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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