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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 2015-12-15
实施时间: 2015-12-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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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服务和应用环境,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后)。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2月16日-2015年12月22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署实名)。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邮箱:nengyuanchu2014@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司 邮箱:gxs_jt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邮箱:qiche@miit.gov.cn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  邮箱:guzm@ndrc.gov.cn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邮箱:dianwangchu@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
  二、奖励条件
  获得中央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的各省(区、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较大。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下同)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
  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
  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
  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折算系数见附表1)。
  (二)配套政策全面。各省(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工作推进机制;应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切实承担起推广源6i体的知识产权;零部件的发展,但供给端总体支持力度不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制定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地方鼓励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2016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应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及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以下简称“五部门”)备案。未按要求制定相关办法的将不得享受中央财政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
  (三)市场公平开放。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外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标准;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强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地设厂、强制要求整车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电池、电机等零部件。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上述地方保护行为的省(区、市),中央财政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奖励资金进行相应扣减。
  三、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方式。中央财政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省(区、市)安排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地方,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相关领域。
  (二)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根据各省(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确定,推广量越大,奖励资金获得的越多,具体标准见附表2。
  四、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调动包括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在内的相关各方面积极性,对率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充电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财政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交叉重叠支持同一项目。纳入奖励范围的充电设施应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五、资金申请和下达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至五部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各省(区、市)上年度各车型实际推广情况,并按要求对标准车进行折算,并提交车辆推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车辆销售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相关技术参数等。
  (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提交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要对本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将追缴扣回奖励资金。
  (二)各省(区、市)要加大支持力度,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奖励措施;鼓励创新投入方式,采取公私合营(PPP)等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三)建立信息上报和公示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车辆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上报制度,按月报送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等信息,并逐级上报至五部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省(区、市)应将上一年度推广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充电设施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总结报告上报至五部门,五部门将对各省(区、市)进行综合考核,并向社会公示。
  本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2020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政策。
  

相关附件: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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