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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5]113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2-9
实施时间: 2016-1-15
失效时间: 2021-1-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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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强化开放共享,创新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建设,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全力打造温州创新创业名城。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创建市级众创空间100家以上,基本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汇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创新服务专业、创业创新活动丰富、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和支持创客空间、极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多不同形式、不同模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协同发展,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创业服务。
  (四)盘活存量资源建立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众创空间。鼓励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大企业利用已有的商业商务楼宇、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建为众创空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
  (五)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众创空间。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园为重点,建设一批集孵化、服务、科研为一体的众创空间,促进众创空间内企业(项目)围绕“五一○产业”创新链、产业链开展合作、联动发展。
  (六)加快建设一批众创社区。市本级重点在市区(市级功能区)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众创社区,有条件的创建省、市级特色小镇。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发挥其引领和示范作用;鼓励各县(市)结合本区域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规划建设一批规模在4万平方米以上众创社区,整体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
  三、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60%至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拥有。
  (八)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认真实施“人才十条新政”,落实人才住房、创业贷款担保贴息、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创业培训见习补贴等鼓励创业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鼓励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技创新平台提供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九)支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新生代温商、归国留学人员和市外优秀创新团队等各类人员创新创业。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时给予房租补助。
  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各类众创空间注册登记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投资、管理”等;落实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
  (十一)培育发展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创新服务,为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发展提供支撑服务。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向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
  (十二)发展一批创业学院。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搭建创业教育资源分享平台,开设一批符合温州城市特征的创业课程。推动系统化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普及,显著提高拥有创业技能和创业经验的人口比例。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等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
  (十三)扶持温州市众创空间联盟。联盟由众创空间、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等自愿组成,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鼓励联盟积极组织有助于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
  五、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十四)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出资与其合作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并由专业的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市场化运作,用于投资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在发生首笔投资起5年内可按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探索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试点,增加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十五)加大企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单个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项目)完成融资后在温州市注册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个企业(项目)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
  (十六)鼓励创客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七)大力推动科技金融发展。加强组织机构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发展科技支行,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创新科技信贷服务产品,完善投贷联动机制,加强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股权基金等机构的合作,提升科技企业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科技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基金的作用,创新科技型企业抵质押手段,实现科技企业信用增级,解决科技企业担保难问题,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加强财税扶持
  (十八)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市场化机制,采取补助、创投引导、跟投、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众创空间及创业项目、初创项目。鼓励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使用创新券、服务券开展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科研资源共享、法律维权和会展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项目。
  (十九)落实财政奖励政策。经认定的温州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省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投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内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财政奖励,奖励额按该企业每年对市、县(市、区)财政贡献额100%计。
  (二十)加大补助力度。对入驻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和创客,单个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贴,年补贴最高额不超过20000元,期限1年(不到1年以实际租赁时间为准)。四个区(市级功能区)创建众创社区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县(市)创建众创社区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众创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众创氛围。对众创空间联盟每年按其实际开展的活动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的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二十二)开展全市性的创新创业活动。鼓励众创空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组织开展温州创客大赛、温州创新创业博览会和温州青年(新生代温商)创新创业大赛,推动一批创新创业项目脱颖而出,促进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由市科技局根据众创空间发展需求向社会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计划,并从中甄选部分活动项目予以资助。
  (二十三)加强宣传示范。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及时总结我市众创空间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通过召开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方式向全市推广。支持构建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宣传传播体系,通过新媒体、自媒体等广泛传播创新创业理念,推广创新创业活动,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
  八、强化创新创业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力度。
  (二十五)严格督查考核。把发展众创空间纳入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年度考绩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同类型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激励。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六)其他。本实施意见涉及市区众创空间及相关企业资金补助,根据现行财政分配机制由市、区分别承担,由各区财政兑现后,再由市级财政兑现,各县(市)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执行期为5年,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附件
  温州市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众创社区等新型创新创业平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新创业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温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众创社区是指在温州市范围内将创新创业服务、第三方运营服务、投资人与投资机构服务、互联网+新业态服务有机结合的全要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融合孵化加速、投融资服务、天使及创业培训、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接以及开放运营等元素为一体。
  第三条 温州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全市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创建的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创建的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含5年)的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三)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能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包括会议室、洽谈室等)。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至少5名以上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能提供代办工商注册、财务代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代理、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能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能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六)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七)与20家以上(含20家)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以上含3人)签订了服务协议。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材料包括:
  (一)温州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下载网址:http://www.wzkj.gov.cn/);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租用场所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众创空间活动一览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入驻企业情况表;
  (六)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温州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申报,并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审定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温州市政府颁发“温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牌匾,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办。
  第三章 众创社区认定管理
  第七条 众创社区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升质量的基本原则。申请温州市众创社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空间规模。众创社区规划占地面积约1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市区(市级功能区)众创社区区域内的众创空间累计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县(市)众创社区区域内的众创空间累计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
  (二)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务。建立新型社区服务机构,推动建设服务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建立社区创业导师库,定期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建立创新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全过程服务;建立融资支撑平台,拥有一定数量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合作机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三)具有集成的政策支持。大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与服务等各项政策的落实;全方位支持社区内众创空间教育培训、创新大赛举办等活动开展,成为全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示范区和落实各级创新创业政策的集聚区。
  (四)具有鲜明的街区形象。公共配套设施和景观性项目合理布局,街区外立面经过统一改造和美化,拥有众创社区徽标(LOGO),集聚众多的创新创业者,打造成为集中式“办公+居住+社交”的综合社区平台。
  (五)具有浓厚的创新氛围。广泛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评选创新创业领军人物,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第八条 申请认定温州市众创社区,应提供众创社区建设方案和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区域内众创空间分布、建设主体、保障措施以及分年度(3年)建设目标。
  第九条 温州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市级众创社区认定申报,并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审定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温州市政府颁发“温州市市级众创社区”牌匾,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办。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众创社区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建立众创空间、众创社区年度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优先推荐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社区称号。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业型众创空间和众创社区认定和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科技、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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