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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海关公告2015年第29号
发文文号: 重庆海关公告2015年第29号
发文部门: 重庆海关
发文时间: 2015-12-7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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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函[2015]277号),现对协定国原产地证书管理进行调整:对CEPA、ECFA项下,海关已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单位申报进口时免于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相关要求如下:
  一、企业资质为进口CEPA、ECFA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企业;
  二、货物状态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署令第181号)规定的自CEPA、ECFA优惠协定项下进口货物;
  三、2015年12月1日起,本规定在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施行;
  四、2016年1月1日起,本规定在重庆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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