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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办理“互联网+互动查验”业务的操作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10
实施时间: 2015-12-1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9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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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在互联网上确认授权委托。
  过渡期内,各进出口企业如需采用“互联网+互动查验”模式办理海关查验业务的,请先登陆广州海关互联网官方网站首页后,点击“广州海关互联网报关”功能栏,系统将会自动弹出《进出口企业参加“互联网+互动查验”改革协议书》,告知你“互联网+互动查验”改革的权利义务。阅读后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协议内容”,完成授权委托,再进入“广州海关互联网报关”的展示页面,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二、收到海关的查验通知后,反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还是“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代理履行到场义务”的选择结果。
  (一)海关如需要对你的货物实施查验,将会通知你具体查验时间。
  (二)若你已与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办理了委托手续,则可以自主选择“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或者“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代理履行到场义务”。未办理委托手续的,应派员到场,按现行查验作业模式办理。
  (三)请及时向海关反馈选择结果。如果你选择“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则相关操作要求与现行规定一致,保持不变。如果你选择“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代理履行到场义务”,海关将通知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派员到场协助海关查验,代理履行你的义务。如果你未及时向海关反馈选择结果,将默认视为选择“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代理履行到场义务”。
  (四)若你已委托报关公司办理报关业务的,请派报关员到场协助海关查验。
  (五)如果你的进出口货物具有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应当派员到场并且在海关实施查验前提供书面声明,不得选择“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代理履行到场义务”。
  三、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作为你的代理人,应在海关通知的查验时间内派员到场协助海关查验,履行代理义务,并且在查验过程中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四、因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不齐全、不清晰、不够详尽等问题影响海关正常开展查验的,海关将及时与你联系,请按要求答复海关的咨询并尽快补充相关资料。海关认为必要时,你公司应派员到场处理。
  五、在查验过程中,如需要抽取样品,送交海关化验中心或海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海关将会通知你派员到场亲自办理抽样送检等手续。
  六、查验没有问题的,由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查验服务单位经营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查验有问题的,请按海关通知要求及时前往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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