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税费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企业办理“互联网+自助缴税”业务的操作指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9
实施时间: 2015-12-9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25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互联网+自助缴税”措施是指:“企业通过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实现自助缴纳税款,在通关过程中不需前往现场打印纸质税单。如果企业需要获取税单,可在货物放行后再到海关业务现场领取,提取税单不再作为必要环节而影响通关效率”。
  现具体指引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中的附件《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第五条:“进出口报关单通过电子审结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发送税(费)信息。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查询税(费)信息,并通过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费)预扣指令”。
  二、由于现场海关对预扣成功的税单进行批量打印,同时海关业务系统通过支付平台自动向商业银行转发税(费)实扣通知,因此企业不需在通关过程中前往现场申请打印纸质税单。
  三、在现场海关放行环节,若电子支付的税(费)已预扣成功,且税(费)单已打印,企业即可办理放行手续。
  四、《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规定:现场海关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企业可在货物放行后再自行或按本操作指引第五点建议的模式,委托取单人员到海关业务现场领取,即提取税单不再作为必要环节而影响通关效率。
  五、关于税单交接,考虑到我关点多面广,且部分监管点较偏远,若强制企业前往监管点领取税单第1联将增大企业成本负担,因此对于税单第1联的交接有四种模式供企业选择,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交接税(费)单:
  (一)企业申请在现场海关直接索取海关盖章完毕的第1联税单。
  (二)指定取单银行。由企业出具委托书交各现场海关备案后,可指定银行代为领取。委托书中应明确若采取该方式传递税单导致税单丢失的责任归属。
  (三)委托快递公司。由企业出具委托书交各现场海关备案后,可指定快递公司代为领取。委托书中应明确若采取该方式传递税单导致税单丢失的责任归属。
  (四)委托报关行。由企业出具委托书交各现场海关备案后,可指定代理报关公司代为领取。委托书中应明确若采取该方式传递税单导致税单丢失的责任归属。
  海关向企业送达税单的,企业应配合海关做好签收登记手续。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流通”发展的意见 武政规[2016]12 2016/8/1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发改法规[2017] 2017/2/23
广州海关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易通关”改革的通告 广州海关通告20 2016/4/7
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互联 发改办高技[201 2016/12/16
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6]24 2016/4/15
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 2015/9/28
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改高技[2019] 2019/12/6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榕政综[2017]59 2017/2/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 渝府办发[2016] 2016/8/12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出“互联网+”涉税文书网上送达服 201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