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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9
实施时间: 2015-1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4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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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利纳税人,现就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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