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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湘政办发[2015]10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10
实施时间: 2015-12-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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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简政放权,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湖南运用大数据工作实现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运用大数据的方法和技术,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推动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构筑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重点任务和分工
  (一)贯彻落实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为基础,加快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构建公民个人信用体系,实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信用共享,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尽快启用新的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登记证书的更换。(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公安厅、省民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时间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进度要求完成)
  (二)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序规范“三证合一”工作流程,强化技术支撑,加大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三)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加快建设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分别梳理投资项目在线审批事项,将审批流程数据实时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确保在线平台实现投资业务全覆盖、审批业务全覆盖,按时按质实现省市县纵横贯通,实现效能监察,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完善现有网上政务与电子监察系统,根据各部门特定需求定制审批流程与数据项。开发省、市、县市区三级许可数据交换系统,实现行政许可审批资源共享和许可决定自动上传公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四)推动政府部门整合门户资源,提高政务服务水平。鼓励省直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各省直部门建立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服务平台,集体入驻“湖南微政务”微信矩阵;整合各省直部门网站和有关信息系统,统一纳入省政府门户网站和信息平台;建设全省投诉举报统一平台,实现“一点投诉、全网响应、高效答复”;搭建政府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活动、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活动;继续完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管理等部门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水平;建设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网信办、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国税局、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五)拓展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积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业务系统与信用记录系统对接,实现财政资金申请时,自动查询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行业分类监管,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减少监管频次、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国税局、长沙海关等有关部门,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六)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建立各行业、部门、企业信息归集机制,根据宏观经济数据、重点行业(领域)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数据价值,提高宏观经济分析的及时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把握全省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加强反恐、治安、金融安全监管等大数据分析研判应用工作,提高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能力,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七)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切实发挥信用信息特别是来源于大数据的相关信息对于决策、防风险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探索研究行业数据开放办法和具体措施,依托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同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民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网信办、各级人民政府,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八)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2016年基本整合建成我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制定下发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推广应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整合所有涉税信息,开发全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事中事后税收征管。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编制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三年规划,启动实施“智慧食药监”一期工程建设,开展基层食品药品大数据监管试点。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电子证照库和市场主体数据挖掘系统。建立节能监察结论约束机制,将节能结论信息纳入湖南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约束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时间要求:2015年广泛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建设完善全省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逐步连接省(中)直各部门数据源,尽快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省信用主管部门要加快整合金融监管、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公安大数据等领域信用信息,统一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级人民政府,时间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建立工商、金融、财税、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黑名单信息推送到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失信黑名单信息有序共享。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要求,加快制定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8号)的具体措施。以《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实施为突破口和示范,推动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项目核准、银行信贷、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行政许可、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二)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服务政府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启动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全品种全覆盖,试点食品重点品种、重点企业产品追溯和实时监测,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创建工作。研究搭建包括农产品信息溯源系统在内“湖南智能农业云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十三)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各类网络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亮照亮标”,守法诚信经营。加快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和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坚决打击网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指导落实相关责任义务及平台规则制度的建立,落实网上抽查、源头追溯、落地查处、信用管理的监管机制,维护网络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四)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自作出行政规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规定,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五)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加快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各级有关部门涉企信息实行集中汇聚、统一公示,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级人民政府,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六)提升“信用湖南”网站服务功能,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建设“信用湖南”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湖南”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湖南”网站公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七)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用信息的公示工作,编制出台贯彻落实“双公示”工作具体方案。各地级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省、市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责任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发改委、省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全省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在省党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电子政务资源整合工作组牵头,积极参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参与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加强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站、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系统。加快建设省级电子政务外网统一云平台。围绕简政放权,梳理权力清单,提升政府网上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新型政府服务模式。推进完善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制定大数据处理技术标准、建设大数据处理中心、开展大数据应用开发等工作。增进基于国产密码的网络信任,强化安全管理和运行监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委机要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时间要求: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前基本建成)
  (十九)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加快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各部门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拓展黑名单来源渠道,充实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失信黑名单库,对失信黑名单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曝光。(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二十)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加强信息资源管理。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2016年12月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湖南省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目录。(责任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各有关部门,时间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出台目录编制指南)
  (二十一)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扩大信用产品应用领域。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探索采集企业商业信息,开发符合银行需求、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产品,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小额贷款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二)支持征信机构依法征信,鼓励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制定并落实培育云计算大数据产业推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方面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推动大数据相关技术及产品的创新应用。逐步出台指导金融机构应用大数据发展业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信用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提高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网信办、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各级人民政府,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三)完善规范信息监管,保护社会信息安全。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管理制度。完善湖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发布和使用活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大数据服务公共安全领域,促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向公安机关开放联接。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信息安全等级、共享原则、事故处罚规定等,确保信息安全。(责任单位: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出台)
  (二十四)加快信用信息立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8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出台翔实具体、操作性强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出台)
  (二十五)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积极配合国家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贯彻落实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标准体系,做好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并与国家对接。推动跨部门信息融合与开发,完善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研究制定《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规范行业用能标准。(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网信办、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时间要求:按国家推进步骤实施)
  (二十六)联系实际,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动“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推进我省“互联网+”经济发展。在工商登记、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逐步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网信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时间要求: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举措,事关我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大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紧紧围绕上述26项任务分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把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将工作任务做进一步细化分解,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出台相关落实文件。要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妥善解决。
  (三)强化协调配合。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是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系统工程,必须强化政府统筹、部门间协调配合。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做好行业内的纵向协调,又要做好部门间的横向沟通,共享大数据信息成果,共享工作推进经验,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运用大数据。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将对本方案实施工作开展督导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深入宣传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多层次的工作交流,认真总结和交流推广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创新社会管理的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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