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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5]10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3
实施时间: 2015-12-3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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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加快推进我省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管执法,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第三方治理新机制,不断提升全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到2020年,全省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改革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改革投资运营模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二)规范合作关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责任。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应依法签订第三方治理服务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等委托事项和双方责任义务。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鼓励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治污资金,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环境服务公司合理收益。
  三、营造良好第三方污染治理市场环境
  (三)培育第三方治理市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实施方案,加快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清洁水等生态环保重大工程。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在排污企业依照治理合同付清排污费后,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积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导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统一参保,鼓励保险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职业责任保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四)合理确定环境公共设施投资回报机制。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要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四、加大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力度
  (五)创新企业污染治理模式。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应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污染治理,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鼓励工业园区企业以不同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探索构建园区、企业和产品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高污染行业的重点污染企业要发挥引领带头作用,积极应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专业化服务,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鼓励电力、钢铁等行业和中小企业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六)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将环境公用设施领域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重点,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类项目试点。在企业环境污染治理领域,重点开展园区集中治污,实行设施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试点;基于第三方服务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和园区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鼓励开展高污染行业和重点减排企业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创新模式试点,培育一批第三方治理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支持首台(套)节能环保装备推广应用,引导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骨干企业向集开发设计、投融资、设备制造采购、工程总承包、运营于一体的大型专业环保公司转变。
  五、强化第三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七)规范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市场,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地域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规范环境服务公司第三方治理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八)完善监管体系。制定第三方治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依托“互联网+”实现企业污染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的互联互通,提高监测能力。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等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
  (九)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统筹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对项目经营者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作出限制性约定,不得随意转让。实行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当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
  六、推动政策引导和支持
  (十)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落实政府科学决策机制,积极引入高水平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法律顾问,认真做好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加快第三方治理项目各项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在政府统一的政务审批平台上实行并联审批。对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要充分尊重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第三方治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前置条件。
  (十一)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严格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差别电价政策、垃圾发电价格政策以及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积极引导企业高水平治污。按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步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限值的,按照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征排污费。
  (十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视财力情况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积极探索以市场化的基金运作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资金。对为第三方治理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将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现有相关税收、补贴、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十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符合第三方治理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的授信政策,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推动绿色信贷。推广“信贷工厂”审批模式,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方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发展环保资本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以及超短期融资券、项目收益票据、永续票据等创新型债券融资工具。
  (十四)提升治污综合实力。聚焦大气治理、污水处理、土壤修复和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等领域,大力发展污染治理装备制造业。积极引导、扶持环境污染治理研究机构与环境污染治理企业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治理技术和装备,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力度,打造高水平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企业培养环境污染治理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高端人才。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各地要建立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选取重点领域组织开展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制度。
  (十六)落实工作责任。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环境保护厅要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支持有关企业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重大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落实第三方治理任务,督促被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按要求完成治理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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