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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守则
发文文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通告2015年第3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税务师考试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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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为规范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应试行为,维护考场正常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考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考生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经考试工作人员验核身份,并通过现场采像后,方可进入指定考场。
  四、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以及考试的具体起讫时间等考试信息,以准考证所列内容为准。
  五、考生应当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计算机化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生可携带必需的文具以及没有记忆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用品不得带入考场。
  七、考生不得携带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前述物品已经带入考场的,应当主动交监考人员放于指定位置,其中,电子设备电源应当处于关闭状态。
  八、考试工作人员检查文具,或者启用反作弊设备实施电子信号侦测时,考生应当给予配合。
  九、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于桌面一角备查。
  十、考生入座后,应当输入本人准考证号,登录考试机并确认考生信息。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登录考试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视为缺考。
  十一、考生发现考试机无法正常登录、考试机考试界面停止响应或者出现硬件故障,以及试卷分发错误或者答题纸有污皱的,可以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但是,对试题内容有疑问的,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进行解释。
  十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应当按照考试机考试界面提示,输入答案。
  十三、考试如有计算题,可使用自带的没有记忆和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可以调用考试机考试界面提供的计算器,使用考场下发的演算草稿纸。
  十四、考生应试时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 不得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 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三) 不得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
  (四) 不得交换草稿纸等物品;
  (五) 不得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
  (六) 不得故意毁坏考试机及其他考试设备;
  (七) 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者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 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九) 不得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十五、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或者使考试机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无法答题、考试时间延误、考试数据丢失的,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
  十六、考生提前交卷的,应当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验收试卷、演算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演算草稿纸正面朝下排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验核并收齐后,有序离开考场。
  十八、考试过程中发生偶发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的,考生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十九、考试过程中发生故障的,考生应遵守《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考试环境下故障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十、考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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