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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4
实施时间: 2015-11-30
失效时间: 2022-7-6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7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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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涉及以下税(费)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车船税、烟叶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十税两费”共计29张申报表及附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执行;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执行;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5年11月30日起施行。原已使用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4日

相关附件:
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7-7
实施时间:2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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