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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会[2015]10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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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各财产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能力,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财政部、保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组建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专业组织在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的支持和指导下组织成立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由其对履行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专家鉴定意见,供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参考。
  二、切实强化职业责任保险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检查。会计师事务所、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三、严格履行职业责任保险规定义务
  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应当严格履行《暂行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期间时,会计师事务所负有如实告知、及时通知等义务;保险公司负有如实说明合同条款、信息保密、规范理赔等义务。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应当互信合作、互利共赢。
  四、共同营造职业责任保险良性局面
  各管理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暂行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对《暂行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其优先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2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会协[2012]16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责任保险政策,全市统筹推行行业投保,落实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行职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对投保会计师事务所保费采取补贴等形式促进其职业风险抵御方式由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向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转换,进而增强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风险意识和职业责任风险抵御能力。
  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文件精神,大力推介职业责任保险业务,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保险对咨询、法律、会计、评估、审计等产业的辐射作用,促进提升职业责任保险服务水平。
  市 财 政 局             天津保监局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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