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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5]23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26
实施时间: 2015-1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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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全省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
  (一)公开公布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设置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台或调整本区域内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在落实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举办医疗机构。依托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作为重要平台,通过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在符合先行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引进高端医疗技术、医疗设备、医学专业人才,兴办高端医疗、旅游医疗、健康管理等医疗机构,并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力争将先行区打造为国家高端医疗旅游试验区、示范区。鼓励本省公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先行区在技术及科研方面的平台优势,合资合作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备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经验的国内和境外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在先行区举办医疗机构。支持中小企业专注于医疗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形成各自核心能力,在先行区周边的非控制区,与医疗养生、医疗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将先行区发展成辐射周边的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和医疗旅游服务业基地。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型医疗服务业态领域,满足市场的多元需求。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医疗养生、医疗旅游、医疗科研、康复诊疗等领域,培育业态完整的医疗健康产业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举办康复医院、专业护理院以及各类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生、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推广“医养结合”模式,鼓励开通养生、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健康体检、中医养生保健、健康评估、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等健康服务新兴业态。
  (四)放宽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按照权责一致、强化监管的原则,全省各市县及各级相关部门要尽快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登记手续的有关规定,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要通过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等方式,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全省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市县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2006]432号)自行确定。
  (五)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科学制定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不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对社会办医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六)规范公立医院改制。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市县,鼓励探索引导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规范地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改制工作要科学、规范、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
  (七)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当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的诊疗技术及产品,并鼓励将其转化为医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纳入本地区产业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
  (八)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建设发展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当地政府可给予贴息支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医疗健康产业子基金,鼓励担保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进行担保。
  三、加快实现医疗资源和信息共享
  (九)促进医学检查检验等资源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积极推动具有检验资源的公立医院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的对口支援,经委托专家进行质量评估、认证或认可后,支持各种医疗机构间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及检验结果互认,进一步推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等资源共享。
  (十)促进医疗信息共享。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根据审批权限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院信息化建设纳入全省医疗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十一)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为国内名医、名老中医多点执业创造良好条件,促进我省医疗健康养生事业发展。省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研究制订试点方案。
  四、改善社会办医执业环境
  (十二)落实税费和价格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三)落实医疗保险政策。允许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均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支付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基金。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进一步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将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保险理赔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十四)进一步开展学术支持。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其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国家、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不断提高其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十五)完善监督机制。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十六)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和医疗纠纷处置体系。省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以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管。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等方面的监管作用,建立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调政法部门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
  (十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经营目的,卫生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卫生部门要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十八)培育和增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誉度。
  全省各市县、各部门要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当前深入推进医改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及时制定出台或修改完善配套措施。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省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导,确保社会办医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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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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