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5]8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9
实施时间: 2015-11-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9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推动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办法和实施要求,推进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上下统一,分步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对口部门的部署要求和实施步骤,上下协调,同步统一推进。先期推进市场主体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其他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和社会团体后续推进。同时,按照先增量、后存量的原则逐步推进同类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各登记管理部门按照登记领域,做好本部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推进工作。各部门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形成工作合力。
  二、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按照“一照一码一章一票”联合审批的改革要求,一要规范申请文书,梳理登记申请事项,整合、简化文书规范和登记表格。二要优化登记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三要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在完善联合审批计算机系统的同时,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和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要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设要求,改造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加快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二)衔接码段分配和信息化技术规范。各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登记主体数量,积极与国家对口部门衔接码段分配工作。按照国家不同部门对信息化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升级现有登记系统。
  (三)统一赋码。按照国家发放的码段,在各类主体注册登记时发放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各登记管理机关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登记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信息交换平台实时传输至税务部门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及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四)信息回传。赋码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至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管理部门商定。
  (五)新老代码过渡。各登记管理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在过渡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三、任务分工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前期准备、获取码段、码段分配、统一赋码、信息回传、新老代码过渡等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2015年底前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前期准备、获取码段、码段分配、统一赋码、信息回传、新老代码过渡等工作,由市编办按照中央编办统一部署牵头负责,2015年底前实施。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前期准备、获取码段、码段分配、统一赋码、信息回传、新老代码过渡等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2015年底前实施。
  全市统一的联合审批信息交换平台与各相关登记管理部门交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由市审批办牵头负责。
  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不收取费用。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按照部门联动、协调推进要求,建立部门间的协同机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大厅等多平台、多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和解答社会关注的问题,正确引导社会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认识。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
  2015年11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 2016/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更新部分企业在税务信息系 2019/6/21
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 民办函[2017]84 2017/3/23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 2015/11/10
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使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 商办贸函[2015] 2015/10/15
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5/11
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 粤国税函[2016] 2016/3/22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 201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