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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15]25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27
实施时间: 2015-1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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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人投诉的受理和处理,信息中心负责协调服务单位为纳税人开票系统升级等技术工作。对服务单位监管不力、问题频出的地区,省国税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门户网站、办税大厅展示屏或公告栏张贴等方式,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对服务单位的投诉统一纳入12366处理,并及时处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各市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并于每月月末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四、当纳税人由一个服务单位更换为另一个服务单位时,新的服务单位应免费承接原服务单位未到期的维护服务,新一期服务费收取时间应在原协议结束后次月起计算。
  五、服务单位应做好参加培训企业的签到和自愿放弃培训签字确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
  六、各地在开展服务质量调查时,可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表》进行修订,增加企业所属服务单位名称栏目。
  七、各市国税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按《广东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填列(见附件)汇总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八、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1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27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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