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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2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7-9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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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综合管理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海域内的资源、环境、权益等开展全面、系统地监管活动。
  第三条 海洋综合管理资金的使用,遵行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海洋综合管理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对省海洋与渔业局资金使用建议审核后下达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省海洋与渔业局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使用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对实施方案和项目开展审查或评审、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市县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
  (二)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按照事权划分要求对项目申报进行汇总和上报,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无故延缓项目资金支付;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六)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决算和竣工验收;
  (七)对结余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报批。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等工作,重点审核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相关农口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编制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验收总结等工作,重点审核项目的科学合理性,对项目质量把关。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七条 海洋综合管理资金使用范围:海洋法制建设、海洋规划制定、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海域和海岛管理补助、海洋观测及预警报管理补助、海洋观测志愿船维护、渔港建设补助、海洋科技创新补助,及其他用于海洋综合管理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 海洋综合管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海洋综合管理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海洋综合管理资金使用按照项目类型采取分类管理。
  (一)直接下达的任务类项目。对工作任务、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明确,资金用途确定的项目,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定资金分配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省海洋渔业局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省财政资金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二)竞争立项项目。对需要竞争立项、择优扶持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会签省财政厅后下发。各市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省财政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评审立项的结果,下达资金至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海洋综合管理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因素和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省级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对项目编制、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决算验收等作出具体管理规定,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执行。
  第十二条 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备案或批复六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立项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不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由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按照原项目资金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结余资金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继续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及使用范围的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海洋综合管理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监督检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江苏省省级海洋综合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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