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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2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8-5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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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主管部门、农机主管部门:
  为规范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秸秆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动全省各地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收储和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
  第三条 秸秆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相关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秸秆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农口主管部门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相关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的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市县财政、相关农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
  (二)开展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资金,不无故延缓资金拨付;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秸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秸秆收储和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项目的按量补助。
  第七条 秸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秸秆禁烧工作经费以及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秸秆专项资金依据各地稻麦等农作物种植面积、财力状况、综合利用需求、上一年度工作绩效以及其他相关因素,采用因素法分配各市、县(市),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包干使用。
  第九条 对选择采用秸秆机械化还田方式的,省级资金用于作业直接补助,各地在使用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以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玉米、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
  (二)统一补贴标准原则。由各市、县(市)依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县域范围内统一的补贴标准,并明确补贴对象。
  (三)直接补贴原则。各乡镇建立作业补助清册,县级农机部门汇总,经第三方核实、公示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补助对象。
  对选择采用秸秆收储利用方式的,省级资金主要用于按量补助,各地在使用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遍适用原则。使用于除秸秆还田以外的秸秆收储和多种形式利用。
  (二)明确补助标准原则。由各市、县(市)根据本地情况进行补助,省里不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只规定可补助收储利用量的下限。
  (三)建立台帐档案原则。各市、县(市)建立秸秆的收储和利用的台帐档案,根据台账核实数量实行补助,对补助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根据省级相关农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意见),编制本行政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自主选择适宜当地秸秆综合利用的途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和省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相关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流程作出具体管理规定,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执行。
  第十三条 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结余资金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继续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及使用范围的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和省相关农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主业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相关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6月18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印发的《江苏省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2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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