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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2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8-5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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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循环利用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全省的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果蔬残次品、食用菌菌渣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进行能源化、肥料化以及其他方面的循环利用,以抑制农村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的农业生态文明建设。
  第三条 循环利用资金的使用,遵行公开、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有关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循环利用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农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的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市县财政、农业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农业部门管项目,并参照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职责分工进行划分。市县财政、农业有关部门必须: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
  (二)开展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资金,不无故延缓资金拨付;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六条 循环利用资金使用范围:规模畜禽场沼气治理工程,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有机肥加工补助,设施农业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大田循环农业和秸秆大棚生态种植等补助,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示范基地、示范家庭农场、示范企业及合作社建设补助及其他农业可再生资源利用项目支出。
  第七条 循环利用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工作经费以及与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循环利用资金依据各地工作任务、项目需求数量以及上一年度工作绩效等要素,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因素由省农委根据当年省级资金的重点投向与省财政会商后确定。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九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省级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由省农委在循环利用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提出资金分配因素和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资金直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循环利用资金按照项目类型采取分类管理。
  (一)备案制项目。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省属单位在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内,根据省农委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的要求,落实具体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会同级财政部门后,报省农委备案。各地财政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农委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流程作出具体管理规定,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执行。
  第十二条 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备案或批复六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立项的农业、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由农业部门会财政部门按照原项目资金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结余资金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继续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农委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循环利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江苏省农业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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