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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8-19
实施时间: 2015-8-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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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委(农林局、农业局),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耕地质量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耕地质量资金包括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监测、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建设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耕地质量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土壤类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工作量(采样测土、田间试验、监测点数、改良措施、示范推广等)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耕地质量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农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参与制订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省农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安排分配资金;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委按照行业分工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参与耕地质量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五条 市县财政、农业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
  (二)编制实施方案,对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规定》(苏财预[2013]21号)作出书面承诺,建立公示制度;
  (三)开展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资金,不无故延缓资金拨付;
  (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验收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七条 耕地质量资金的补助对象:项目区农民、市县耕地质量保护部门和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机构。
  第八条 耕地质量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测土配方施肥
  (二)耕地质量监测
  (三)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建设
  (四)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
  (五)促进耕地质量提升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耕地质量资金的支出内容:用于测土配方施肥、耕地质量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及耕地质量提升物化产品补助和技术推广、专业化服务等。
  第十条 耕地质量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耕地质量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各地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耕地质量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耕地保护资金采取直接下达资金的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和省属单位,同时明确工作任务等内容。各市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编制实施方案或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备查。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农业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省控专项资金按时下达工作。省级农业部门应主动及时向省财政厅书面报送归口省控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必要时,省财政可按《预算法》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备案或批复六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立项的农业、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由农业部门会财政部门按照原项目资金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农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农委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耕地保护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业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耕地保护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耕地保护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耕地保护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江苏省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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