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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3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8-19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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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和省发展现代农业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物质装备和技术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部分采取专项补助等形式的无偿补助;部分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补偿等形式的有偿补助。无偿补助部分适用本办法,有偿补助部分按照基金管理相关的文件、协议、合同予以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无偿补助部分(以下简称“产业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市县农业基础资源、产业发展指标、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相关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负责:编制产业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对省有关农业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安排分配资金;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拨付项目经费,组织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会同省农业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省有关农业部门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的编制工作;参与产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产业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有关农业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
  (二)负责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并提供书面承诺,加强项目立项监督,实行申报立项前公示制度;
  (三)负责其立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等,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并按照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及时拨付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项目总结上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验收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使用
  第八条 产业资金支持主要对象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及农业园区等。
  第九条 产业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现代农业(粮食、园艺、畜牧、水产等)生产及相关农业设施新、改、扩建。(二)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升级改造、仓储冷链物流等。(三)支持农业社会化组织强化服务能力和开展专业服务等。(四)支持生产、加工、流通等现代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用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配套。(六)保障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支出。
  第十条 产业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无偿部分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各市县财政部门可采取项目建成并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金,也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一般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省财政厅、省有关农业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市)和省属单位,并下达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各市、县(市)有关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编制实施方案或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备查。省属单位进行项目申报,经筛选确定后,省级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直接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农业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省控专项资金按时下达工作。省有关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流程作出具体管理规定,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执行。省级农业部门应主动及时向省财政厅书面报送归口省控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必要时,省财政可按《预算法》规定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备案或批复六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立项的农口、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由农口部门会财政部门按照原项目资金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有关农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级有关农业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有关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产业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业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产业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产业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产业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19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江苏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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