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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资国企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5]159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25
实施时间: 2015-11-25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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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属国资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制度创新,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持续发挥市属国资国企在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属国资国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要把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统一起来,明确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发挥党的领导在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中的独特优势,确保党在增强市属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和做强做优做大市属国有企业方面的领导作用,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明确加强监管的重点和范围。要在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加快转型发展中,将监管重点放在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完善国资监管机构监督、强化国有企业风险防控等方面。除了市政府已确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外,将根据苏州国资国企改革的新要求、新情况及时调整监管企业范围,今后凡新设立的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
  (三)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调整优化董事会结构,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试行互派董事,逐步提高外部董事比例,完善董事会内部制衡约束制度。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战略发展、薪酬考核、稽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法定责任,进一步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合理进行职权分配和决策分工,建立起科学的层级决策机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完善和加强国资公司对所属子企业的监督与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和出资人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对重要财务事项,属于日常经营方面的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属于战略投资、重大资金方面的提请董事会讨论,涉及授权监管部门审批事项范围的应按规定报告。
  (六)建立企业执行财务制度情况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检查频率,通过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方式,对财务制度落实情况和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特定业务进行不定期专项检查,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七)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提升预算管控能力。以财务预算为基础,逐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细化资金预算,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控制,加强预算执行重大差异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加以改进。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市属国有企业资本性收益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八)加快推进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分管领导,建立职责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规范内部控制体系,同步抓好所属重要子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并推进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双重管理机制,强化集团公司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强化企业法律顾问作用。
  (九)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对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其性质或影响程度在行业对标考核和业绩考核中给予扣分或降级处理;对于因内部控制缺陷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企业在自我评价和审计工作中未充分揭示或未及时报告的,将追究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和审计中介机构责任。
  (十)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市属国有企业应全面梳理各类各项业务流程,查找经营管理风险点,分类编制风险与缺陷清单,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要求。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与审计工作,认真用好各类审计报告,扎实抓好整改落实,着力做好对集团公司所属重要子企业的延伸监管。逐步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内部控制评价年度报告制度。
  五、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十一)改进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和主营业务实际情况,进一步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分类标准,科学划分市属国有企业类别,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整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经营业绩考核向综合性目标考核方向转变,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层层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二)突出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考核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资源使用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严格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范兼职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不合规收入。探索建立企业负责人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相匹配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坚持把目标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十四)推进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按照统一监管政策、统一考核办法、统一保值增值、统一收益收缴的原则,加强对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
  (十五)加强对重点金融企业的监管。苏州银行、东吴证券、东吴人寿等市属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股东继续履行股东职责。市国资委会同市金融办,与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苏州银监分局、苏州保监分局等行业监管机构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各司其责做好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工作。要选配懂金融、懂财会的人担任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有的放矢地开展日常监督。
  六、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机构监督
  (十六)强化国资监管机构自身建设。市国资委要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通过企业章程、任期契约、监管目录等途径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
  (十七)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制度执行。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有关企业规划投资、改制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相关制度;明确国资监管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加大对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将企业执行各项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十八)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改革现有外派监事会管理体制,加强外派监事会队伍建设,原则上每个市属国有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监事,资产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企业适当增加专职监事人数,每个外派监事会负责监督2~3家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改进现有专职监事的管理模式和履职方式,提升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扩大监督范围。市属地方金融法人机构的监事会,在工作上同时接受市国资委管理。企业监事会要在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的同时,把监督重心放到揭示重大风险隐患、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国有资产流失等重大问题上,放到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及制度执行上。监事会要列席企业各种重要会议,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要支持监事会开展工作。要在重视事前监督的同时,强化对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要在坚持监事会报告制度的同时,落实好向市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制度。对企业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告”,不断增强监督的时效性、灵敏性和针对性。
  (十九)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要将外派监事会监督、政府审计监督、出资人日常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企业内审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企业监督协同机制,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探索建立对存在重大问题隐患、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进行联合检查和监督信息共享的机制。
  (二十)加快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有效提升市属国资国企的监管水平,加快国资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步伐,通过科技信息化手段实现国资监管的“制度+科技+执行力”,真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七、进一步强化企业风险防控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全面梳理企业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已经失效的立即废止,与现有形势要求不太相符的要抓紧修改完善,对新业务、新工作尚未作出规定的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制度规定。要从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入手,完善企业的各项专业制度,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真正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
  (二十二)加强企业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市国资委要制定出台健全企业风险防控体系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廉政风险等提出全面要求,各企业要结合所处行业和领域的特点,系统分析把握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对投资、担保、资金和下属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管控,强化对金融和准金融等高风险业务的风险防范,加大对企业重大股权变动、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抵押融资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风险控制部门,明确专门机构监管,实行定期风险防范报告。
  (二十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企业要借鉴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运作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着力提高企业运营透明度。
  (二十四)未纳入市国资委监管范围、由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执行。凡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严格按有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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