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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60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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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4年8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7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甲基丙烯酸甲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丙烯酸甲酯,英文名称:Methyl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C5H8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甲基丙烯酸甲酯为无色液体,易挥发,易燃。熔点为-48℃,沸点100-101℃,24℃(4.3kPa),相对密度0.9440(20/4℃),折射率1.4142,闪点(开杯)10℃,蒸气压(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种有机溶剂,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热、电离辐射和催化剂存在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机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树脂、塑料、涂料、粘合剂、改性剂、乳胶增塑剂、纺织上浆剂、防水剂、润滑剂、木材和软木的浸润剂、电机线圈的浸透剂、离子交换树脂、皮革处理剂、纸张上光剂、印染助剂、人造大理石和绝缘灌注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新加坡公司:
  1.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6.7%
  (LuciteInternatnalSingaporePte.Ltd.)
  2.SumitomoChemicalSingaporePteLtd14.5%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Others)14.5%
  泰国公司:
  1.泰国MMA单体制造销售公司15.2%
  (THAIMMA,LTD.)
  2.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11.1%
  (PTTAsahiChemicalpanyLimited)
  3.其他泰国公司(AllOthers)18.4%
  日本公司:
  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14.6%
  (MitsubishiRayon,Ltd.)
  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12.3%
  (ASAHIKASEICHEMICALSRPORATN)
  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13.4%
  (SumitomoChemicalpany,Limited)
  4.可乐丽株式会社34.6%
  (KURARAY,LTD.)
  5.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34.6%
  (MitsubishiGasChemical,Inc.)
  6.三井化学株式会社34.6%
  (MitsuiChemicals,Inc.)
  7.其他日本公司(AllOthers)34.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5年1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15年12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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