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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30
实施时间: 2015-11-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8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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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厦劳社[2010]185号)以及《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209号)的规定,现将20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2月25日。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向村(居)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或登陆地税网站通过银联在线缴费方式补缴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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