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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采[2015]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0-30
实施时间: 2015-10-3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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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30日
  青岛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市直各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由市直各预算单位及其主管预算单位负责。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直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的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须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
  第六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应当以单位正式公函形式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申请,并提交加盖主管预算单位公章的《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1)。提交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项目概况,拟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等。招标未能成立变更方式的,还需说明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以及招标过程简介。
  第七条 市财政局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审批,并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市财政局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市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市直各预算单位。
  第八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审批而未审批、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市财政局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采购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包括招标后变更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自行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无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限额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无需审批。但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先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市直各预算单位及其主管预算单位对自行选择的采购方式承担责任。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并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
  上述两项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情形(二)应当以书面形式邀请该两家供应商组织竞争性谈判。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还应在提交申请的公函中说明非自身原因造成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原因和依据;
  (五)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还需提供专利或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单一来源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需组织3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附件2),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信息化系统平台和软件后续开发或升级、运维项目,还需提供原系统平台或软件开发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原开发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本次开发的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经论证、公示、审批后,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2.省级以上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各地进行部署和实施的工作,且已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了供应商,或者某项工作指定单一供应商且价格明确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全省工作内容一致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经公示、审批后,可直接签订采购合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的,还应在提交申请的公函中阐述出现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的理由;
  (三)属于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
  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形的,还需提交原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原则上应为一年内的采购合同),以及购买货物或服务的具体单价或价格。经审批后,可直接签订采购合同。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1家或者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有1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采购情形组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还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
  3.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必须将单一来源的采购预算充分论证。达到市财政局规定的预算评审数额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未进行预算评审的项目,预算单位在进行专业人员论证时除对唯一性进行论证外还要对采购预算一并论证,确保预算真实,避免虚高。
  第十三条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市直各预算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和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自行采购内容无需审批。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提交经市政府同意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申请自行采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青财采[2009]10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青财采[20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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