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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发[2015]3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7-12
实施时间: 2015-7-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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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2日
  沈阳市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推进我市健康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健康服务业是围绕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供服务的重要产业,对于“扩内需、调结构、稳增长、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未来3年,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市场驱动的发展原则,大力引入社会资本,按照产业高端、特色突出、适应市场的发展定位,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着力扩大服务供给,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以健康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构建起与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健康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目标。发挥我市健康服务业资源丰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城乡居民对健康服务业需求巨大的优势,推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快速发展,到2017年,全市健康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经济增速,产业规模占服务业比重明显增加,健康服务业成为我市国民经济重要增长点。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医疗服务。
  1.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丰富医疗资源,提升特色医疗水平,建成东北地区医疗诊治中心。加强市属公立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医疗设备装备的投入,不断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提高慢性病、常见病、地方病、职业病的救治服务能力。加强区、县(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为当地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专业合作、集团化经营,满足社会对优质卫生资源的需求。(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专科和特需等高端医疗机构,重点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特需医疗、护理、老年病、康复、精神卫生、临终关怀、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药等资源较少或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在于洪、浑南、苏家屯和沈北新区及新城新市镇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举办医疗机构和康复中心。支持非公立医院机构做大做强,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3.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支持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引进具有国际领先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发展专业护理服务。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合不同人群的护理服务。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病患护理服务体系,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服务模式和管理体系,建立专业护理和病患护理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培育一批服务质量高、专业技能强的护理服务机构,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服务模式和管理体系。(市卫计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1.促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50床以上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定向服务。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服务的能力。(市卫计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利用沈北新区、浑南区、苏家屯区、于洪区、法库县、康平县等地区优良的生态环境,引导和支持大型房地产企业、旅游集团、餐饮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转型发展,与旅游休闲、商务休闲、养老服务相结合,建设一批风景养老、森林养老等各具特色的养生和健康养老机构、基地。调整区、县级医疗服务结构,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改造设立以老年人治疗、护理、康复、晚期病人临终关怀为一体的老年病医疗服务机构。加快推进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市民政局、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3.发展社区养老服务。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向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结合智慧社区工程建设,利用网络资源及先进科技,引导和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健康管理等项目建设。(市民政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4.扶持疗养康复服务。把预防、保健、康复放在更加重要位置,积极开展疗养康复服务,支持有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三)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1.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延伸和拓展基本医疗保障功能。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扩大人群覆盖面。推行商业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形式医疗执业保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金融办负责)
  2.发展多样化保险服务。建立保险公司与医疗、护理机构合作机制,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医疗费用的控制,探索建立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探索建立多方筹资机制,推动建立老年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金融办负责)
  (四)全面发展中医药保健服务。
  1.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以市属中医医疗服务机构为龙头,引导和培育中医医疗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院或中医诊所。(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开发养生与保健食品。加强药食同源中药材的种植产品研发与应用,开发适合本地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保健养生产品。加快营养与保健食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支持发展天然、绿色、环保、安全有效的优质蛋白食品、膳食纤维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新功能食品,开发滋补壮体型、益智型、营养均衡型、食疗型保健品,鼓励开发、生产健康保健旅游商品。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竞争力的科研型企业,壮大一批有较好生产设备和技术、有一定规模效应的生产型企业,帮扶中小企业做成特色企业,发展一批成熟的销售团队和网络布局的销售型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做强药品、医疗器械产业。
  1.做强生物制药。以现有品种为依托,强力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走品牌化、规模化之路。重点发展以成大生物、依生生物为代表的疫苗产品;以三生制药、诺康生物为代表的基因工程产品;以美加生物为代表的研发外包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
  2.做精化学原料药。以维生素类、抗病毒类、抗生素类为主线,通过产品创新,走系列化、链条化、产品深加工之路;通过技术创新,走低消耗、低成本、低排放、高收率、高质量的绿色产品之路;综合水平(包括产能、质量体系、技术水平等)全面提高;将沈阳建设成为全国重点的抗生素、抗病毒、抗感染原料药生产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
  3.做大药物制剂。以自有原料药为依托,拉伸原料药产业链,逐步形成特色系列制剂产品。重点发展以东药集团整肠生为代表的微生态制剂;以东药集团的磷霉素系列、同联集团的利福霉素系列、三九药业的头孢系列为代表的抗生素制剂;以他克莫司胶囊、卡孕栓为代表的高附加值制剂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
  4.做专现代中药。采用先进的提取纯化技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重点发展以沈阳红药、东陵药业、辽宁中医、盛生集团、绿洲制药、双鼎制药为代表的系列品种、保护品种、独家品种、中药注射液等;向系列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
  5.做大医疗器械产业。培育、引进和提升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器械企业。发挥沈阳装备制造业技术优势,促进卫生行业和电子技术、装备制造的联合,支持医学设备、人工器官、医学材料等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中试和产业化。支持高端医用耗材、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等现代医学材料研发。鼓励国内外企业来沈设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负责)
  (六)支持发展健康管理服务。
  1.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加强居民健康监测、分析、评估、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以及部分健康危险因素干预,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与发展,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系统,实现与病历的互联互通。(市卫计委负责)
  2.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医疗机构及消毒供应等辅助业务机构,鼓励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市卫计委负责)
  3.发展体育健身服务。加强体育与医疗卫生的融合,开发康体产品,完善体育公共设施,拉动体育消费,发展健身培训、运动康复及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市体育局负责)
  4.发展健康文化和旅游。支持健康知识传播机构发展,培育健康文化产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频道或节目栏目,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整合优势医疗资源、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绿色生态旅游资源、温泉康体旅游资源,发展养生、体育和医疗健康旅游,策划一批中医养生健康旅游产品。(市文广局、旅游局、沈阳广播电视台负责)
  (七)建设健康服务业产业园。
  1.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本着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产业集聚的原则,科学规划健康产业园区建设,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中试、委托加工等公共服务平台。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培育若干产业特色突出、专业分工合理、协作配套完善、创新能力较强的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中医药等重点产业。以浑南区、沈北新区为重点,以眼产业、医疗器械、健康服务为基础,建设沈阳医药产业的“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
  2.加快资源整合重组。针对健康服务业不同行业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和政策引导,促进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健康服务业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界限,通过战略收购、重组等方式,对健康服务业资源进行整合,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和产业集中度,推动产业集聚化、要素集约化、项目高端化、服务品牌化。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支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准入的投资领域,都要向社会投资开放。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方面资金投资健康服务业,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增加对健康产业的资金投入。简化对康复、老年病、儿童、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支持社会办医院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院,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市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资金投入,根据健康服务业发展特点和需求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为中小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市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落实财税价格优惠政策。将健康服务业纳入相关产业资金支持范围。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热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医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市服务业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体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土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市规划国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五)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加快健康服务业急需的科技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医学类高等院校优化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衔接,培养健康服务业方面人才。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学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支持高层次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物和技术团队,支持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带项目、资金投资创业。(市委教科工委,市人才办、教育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快形成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培育行业公益性组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的原则,支持健康服务业各行业成立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公益组织。尽快建立健全健康服务行业管理体系,明确服务流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业务标准、管理标准等,提供公共服务平台,为同类企业提供行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评估、员工培训等方面服务,搞好行业内生产经营行为的自律和规范。
  (三)建立健康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统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产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对产业投资规模、数量、员工情况、产值、利税、出口等基本属性指标和主要经济指标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健康产业发展动态,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为更好指导行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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