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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大政发[2015]4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6
实施时间: 2015-11-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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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保障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市、服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重要监督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和新一轮全面振兴的攻坚阶段,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对审计工作不断提出新任务、新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审计工作摆在振兴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审计的保障、监督作用,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
  (二)总体要求。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完善机制,依法审计,秉公用权”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加强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为大连实现新一轮全面振兴、加快“两先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有效发挥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三)加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审计力度,促进政策落实到位。持续组织对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确保国家、省、市重大决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特别要关注重大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管理情况,以及奢华浪费建设等问题,促进政府资金有效使用。监督行政审批权清理下放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和不断完善。
  (四)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国有资产、资源等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拓展审计视野,转变审计思路,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决策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严格规范作为审计重点,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堵塞漏洞、妥善处置和避免损失。
  (五)加大绩效审计力度,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把问效、问绩、问责贯穿于审计工作始终,综合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揭露和查处严重铺张浪费、重大资源毁损、生态环境污染及效益低下等问题,实现资源要素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及资金沉淀等问题,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六)加大对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的审计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把实现和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计的根本目标,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重点关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关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及公共制度的建设情况,促进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服务公平合理分配,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
  (七)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促进深化改革。各级审计机关要密切关注行政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驱动发展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领域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从审计发现的问题入手,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体制障碍、机制扭曲、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予以反映,推动改进和完善。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
  (八)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制定政策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等问题,关注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监督责任履行情况,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九)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力度,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各项审计都要关注权力行使与责任落实,促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理好财、用好权、尽好责。进一步完善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年度经济事项报告、离任交接、任中(离任)审计、问责整改“五位一体”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推进权力清单制度、责任清单制度的建立,强化对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产、资源密集领域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探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揭示和反映领导干部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问题,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
  (十)加大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力度,推进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党中央及中央纪委一系列部署和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及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进行查处。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交易等关键环节,揭露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推进廉洁政府建设。
  (十一)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反馈、督办和问责力度,促进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4]38号)要求,落实整改责任,强化整改督办和问责。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落实。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及时督促整改。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不断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十二)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进一步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加快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
  (十四)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完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检查和考核机制,落实工作报告、述职等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下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四、全面推进审计能力建设
  (十五)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重视在审计职业队伍中选拔人才。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采取不同层级审计机关干部交流挂职、审计项目混合编组等方式,加强对干部的实战培训,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十六)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实际需要,加强审计计划的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探索新型组织方式。在一些行业性或区域性项目审计中,积极整合各专业、各层级审计资源,提升审计的整体性和宏观性。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十七)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加大数据集中力度,加快建设全市审计数据系统,推进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十八)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联系。探索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人员专家库,实现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促双赢的大审计格局。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级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二十)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二十一)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好配强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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