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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5]9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1
实施时间: 2015-11-11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3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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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开展部门统计工作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统计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准确。
  二、建设统一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
  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要求,利用辖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的省、市、县三级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级、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各级统计部门牵头)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按季度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变动信息,确保新增单位及时入库和注销单位按时退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变动单位的实地核查工作。(各级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部门牵头)
  三、规范设立统计调查项目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和法定程序设立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设立或使用失效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按程序向同级统计部门报批或备案,避免重复调查。涉外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经省级以上统计部门批准。制订统计调查制度或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标准,合理确定调查范围、频率和方法,规范设置统计指标,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优先采用部门管理形成的各类行政记录,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表测试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对调查对象实行试填试报论证测试调查制度。(各级统计报表单位牵头)
  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和统计调查项目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非涉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依法定期公布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供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各级统计部门牵头)
  四、科学组织统计调查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内部机构、人员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统计人员熟悉掌握调查采用的统计标准、调查方法和现场调查技巧等。(各级统计报表单位牵头)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调查行为准则,明确调查任务布置、数据采集、资料审核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标准和行为规范。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方法和业务流程搜集统计资料,确保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资料,减少数据处理偏差。(各级统计报表单位牵头)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构建覆盖全面、基础扎实、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原始数据核实核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各级统计报表单位牵头)
  各级统计部门要完善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指导各报表单位严格按规定报送数据。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部门统计数据网络上报平台,实现部门数据联网直报。(各级统计部门牵头)
  五、依法依规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
  各部门应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业务、财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要将本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予以公布,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报表单位牵头)
  部门统计数据的公布,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或者由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会同有关机构共同管理。部门拟公布的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各级统计报表单位牵头)
  各部门在公布统计数据时应当同时公布数据来源、调查机构、调查范围、调查方法、样本量、所采用的统计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统计用户和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部门在公开场合使用其他部门统计数据时应注明来源。(各级统计报表单位牵头)
  六、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牵头)
  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指导、协调本地区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积极推广部门统计改革发展成果。(各级统计部门牵头)
  各部门要着力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积极推进部门统计现代化进程,以政府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为依托,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化资源,加快统计信息化和数据库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积极推行联网直报,加大电子化行政记录有效转化为统计信息的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部门统计能力和工作水平。(各级统计报表单位牵头)
  附件:省级统计报表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省级统计报表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档案局、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经合局、省煤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测绘地信局、省农垦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东北煤田地质局、省供销社、省有色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扶贫办、省畜牧兽医局、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残联、省国税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民航东北交通管理局、辽宁海事局、省物资储备局、省煤矿安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土地督察沈阳局、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环保部东北环保督查中心、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国家海洋环境检测中心、国家海洋局大连环境检测中心站、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大连基地、新华通讯社辽宁分社、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辽宁总队、省外汇管理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省社会科学院、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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