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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5]9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1
实施时间: 2015-11-1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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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辽宁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精神,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在外贸领域的实施,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全面推进开放驱动战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场运作、机制创新、特色发展、政策支持”的总体思路,坚持“进出口并重、便捷高效、重点突破、多策并举”原则,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创新通关监管、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管理方式,壮大跨境经营主体,发展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竞争优势,有效提升外贸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性、综合性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创新和应用推广;培育与发展提供代运营、网络推广、数据分析、多语种翻译、交易支持、物流仓储、资质认证、信用安全等专项服务和提供通关、报检、退税等外贸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通过技术支持、代运营、交易等专业服务,帮助外贸企业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购买服务,免费为当地企业提供基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积极向海关总署申请保税进口模式试点,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大力培育本省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带动区域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发展。支持本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利用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扶持一批业务基础良好、组织体系健全、枢纽辐射作用强、诚实守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做大做强,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支持省内龙头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实现跨越式发展。(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
  3.打造特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支持各地依托产业和区位优势,整合优化泳装、镁制品、汽保产品、精特钢、农产品等特色产业供应链。通过提供仓储物流、技术支持、报关报检、融资服务、法律和知识产权咨询等综合服务及配套政策支持,进一步打造特色产业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新优势,不断增强特色产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集聚并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
  4.加快跨境仓储物流建设。支持我省有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建设仓储和服务网点,建设境外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贸易、仓储、配送和售后等服务。积极引进并培育一批知名国际物流快递企业。鼓励传统货代、物流快递等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业务,为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统一采购、仓储和配送等服务,逐步形成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物流体系。(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
  (二)改进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机制。
  5.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下的通关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管理模式,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办法和实施细则,完善流程控制、信息共享和数据统计等管理规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应用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通关系统,实现与电子商务、物流、支付企业高效对接;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将电子商务企业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方便电子商务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提高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
  6.优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清单管理制度,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全申报管理。对出口跨境电子商品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办理放行手续,监督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对一般工业制成品,加强事后监管。对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实行集中申报、核查放行,对整批入境、集中存放、电商经营企业按订单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的,实施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据相应国家标准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监测。(责任单位: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对通过省内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凭运输单证或代理进出口合同等有效凭证,可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贸易收结汇,且不受个人年度结汇总额限制。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加强海关和外汇等部门联合监管,实现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8.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探索创新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出口服务的优势,支持中小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9.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拓展辽宁电子口岸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服务全省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商从业主体和商务交易平台提供“一点式”接入服务,实现企业与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
  10.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贸易公司、代理报关企业扩展服务功能。鼓励各市引进省外知名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当地中小生产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发展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和企业驻外机构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政府金融办、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外汇管理局)
  11.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多、双边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电子商务合作,利用我省地缘优势,注重开拓俄罗斯、中东欧、蒙古市场和韩国、朝鲜等周边市场,扩展现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俄语、韩语等版本。(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外经贸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服务业、金融、税务、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组织实施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重点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服务业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带动我省各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融资、保险等全方位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金融办)
  (三)强化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管理政策和操作规范汇编,及时总结推广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举措和新经验。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培养、引进掌握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市场营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服务业委)
  (四)加强交易信用和安全保障。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体系,依法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需要分别予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跨境汇兑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五)建立完善各类配套措施和政策。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及时落实国家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快制定我省配套措施。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企业需求,不断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税收、结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
  (六)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加强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业务培训等服务保障,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责任单位:省外经贸厅、省服务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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