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市 > 基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在北京市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5-11-27
实施时间: 2015-11-27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8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审核工作。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先行在北京市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查背景及意义
  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中国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依法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对维护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前期的入会申请审核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发现部分申请机构存在提交虚假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甚至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为严肃入会程序,加强入会管理,保证入会申请机构符合入会条件,同时配合北京市整治非法私募活动专项行动,中国基金业协会先行在北京市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并根据北京市核查情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入会核查工作。
  二、核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章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会员管理办法》、《会员登记注册程序》以及入会申请机构提交的《入会申请书》等。
  三、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为已完成入会申请程序且办公地址在北京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机构豁免核查。
  四、核查安排
  本次核查工作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第一批专业核查机构名单附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信息并缴纳入会费等入会申请程序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核查名单,通知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启动核查工作。专业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核查程序,事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好接受核查准备,并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完毕,专业中介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核查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向专业中介机构支付费用,核查费用从中国基金业协会入会费中列支。通过核查成为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免于缴纳入会申请当年的会费。
  五、核查内容
  本次核查仅针对入会申请信息进行核查,不对私募基金业务进行检查。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填报的《会员登记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有效,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是否一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意愿是否真实;
  (三)出任会员代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信息是否真实,出任会员代表的意愿是否真实。
  六、核查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专业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允许核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核查资料,为核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及条件。
  (二)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审慎专业、勤勉尽责地开展核查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核查程序,核查人员进入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监督。
  (三)专业中介机构对于核查过程中获取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全部信息资料、商业秘密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依法公开的信息外,均负有保密义务。
  七、核查结果
  核查完成后,专业中介机构将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出具核查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核查报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
  (一)入会申请信息核查无误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程序审核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
  (二)入会申请信息核查有误且予以更正的,在更正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暂缓其入会申请审核;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以下情形不予审核通过其入会申请,并将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移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1.入会申请信息核查有误且不予更正的;
  2.拒绝或不配合核查工作导致专业中介机构无法出具核查报告的;
  3.存在重大虚假情况;
  4.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5.核查中发现存在其他不符合入会条件的情形。
  八 、结果公示
  (一)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公示入会申请结果、入会核查日期以及入会核查的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名称。
  (二)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对未完成入会申请程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入会核查,不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进行保证,请投资者注意识别风险。
  (三)本次核查工作结束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告核查情况。
  特此通告。
  联系人:李伟  66578387(入会程序)
  王琳  66578236(入会费缴纳)
  燕艳  66578329(入会核查)
  附:第一批专业核查中介机构名单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 2021/1/14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 2017/1/1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11/1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14/8/21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 2024/7/5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 发改财金规[202 2021/2/25
证券公司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及服务机构间对账数据接口 中国证券监督管 2023/11/23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 2016/9/13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2018/7/1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 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