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5-11-25
实施时间: 2015-11-25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356项商品编码。
  二、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一)对管理方式为“实转”的81个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实行“空转”管理(即无需缴纳台账保证金),东部地区一般信用企业缴纳按实转商品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的保证金;对其他370个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与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管理。
  (二)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三)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须缴纳100%台账保证金。
  三、本公告所指中西部地区是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四、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25日

相关附件:
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海关关于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公开交易有关事宜的公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4/6/6
关于发布《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发 2018/2/5
南京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 南京海关公告20 2014/5/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6]32 2016/6/29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1/6/15
天津海关公告2014年第1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4/1/7
南京海关公告2022年第1号 南京海关公告20 2022/11/1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 湘财外[2016]40 2016/9/27
关于暂停太阳能级多晶硅加工贸易进口业务申请受理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4/8/14
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37 201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