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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成[2014]38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4-1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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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0日
  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与学校教学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六条 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财务费用等六部分构成。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发放的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
  1.基本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绩效工资指按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3.津贴补贴指按规定发放的教职工津贴补贴,包括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
  4.奖金指按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外,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金。
  5.社会保障缴费指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6.伙食补助费指发给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误餐补助等。
  7.其它工资福利支出指代课教师、长期聘用人员及长期临时工工资。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学生活动费、学校财产责任保险费和其他。
  1.办公费指学校购买的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2.印刷费指学校自制试卷、讲义及其他资料的打印、复印费用支出,包括一体化机耗材、宣传条幅、付给商业性打印企业的打印费等。
  3.咨询费指学校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指学校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等支出。
  6.邮电费指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信费等。
  7.物业管理费指学校开支的教学、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学校安保费用、校园保洁费用、校园绿化费用及其他物业费用。教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内。
  8.差旅费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等。
  9.维修(护)费指学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水路、电路、建筑物、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硬件软件、校园环境等修理和维护费用。
  10.租赁费指学校租赁办公用房、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会议费指召开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培训费指学校教职工参加各类培训支出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教研活动、各种竞赛、参观学习等费用支出。
  13.公务接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费用,包括接待用餐费、住宿费等。
  14.专用材料费指学校购买实验材料、体育材料、消耗性文艺用品、文娱器材等支出,发给教师和学生使用的各种书籍、试卷(购买)、作业簿等支出,以及直接用于教学的教具、课件、粉笔等支出。
  15.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劳务费用,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工资、代课费、钟点工工资等。
  16.工会经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工会经费。
  17.福利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福利费。
  18.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学校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19.其他交通费指学校除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20.学生活动费指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发生费用的支出,包括春游、“六一”及其他课外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21.学校财产、责任保险费指学校购买校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支出。
  2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必要的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等。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
  1.离退休费指按规定发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其他补贴和发放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其他补贴。
  2.抚恤金指按规定发放给去世人员遗属、伤残人员、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3.生活补助指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包括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4.医疗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的医疗费(体检费)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5.助学金指按规定发放给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其中:专项奖学金指学校出资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支出,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不计入本项目。
  6.住房公积金指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7.提租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向教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8.购房补贴指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教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未包括在上述项目的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教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等。
  (四)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七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1.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计提的折旧。对在监审期间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后计算应提折旧。
  2.设备折旧指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计算机、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通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等)、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应计提的折旧。
  3.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所计提的折旧。
  (五)无形资产摊销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合理摊销。
  (六)财务费用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第八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
  (一)与正常教学无关的支出;
  (二)学生住宿、食堂等支出;
  (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五)各类赞助、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公益性捐赠等支出;
  (六)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杂费减免;
  (七)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
  第九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高中、初中、小学等各类学生。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学生总人数=(年初学生总数×8+年未学生总数×4)÷12
  第十条 生均培养成本指学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各类学生折算为标准学生的权数为:高中生为1,初中生为0.8,小学生为0.56。
  第十一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教辅工作和后勤工作(与教学有关)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外聘教师或专家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以及在编不在职的教职工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二条 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对学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师生比标准及在校学生人数计算学校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进行审核。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超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相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 = Σ 学生人数 ×师生比标准值
  第十三条 年度工资总额的审核。年度工资总额指学校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工资(如宿管老师工资、食堂炊事员工资等)不得计入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人均工资的审核。人均工资等于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除以核定的在职教职工总数。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费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核定;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低不得少于核定工资总额的1.5%,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3%。
  第十七条 维修(护)费包括日常修理费和大型修缮。其中:日常修理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核定;大型修缮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租赁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学校与产权拥有人签有租赁合同的,租赁费原则上按合同金额核定,但应与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相当;学校与产权拥有人没有签署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用按当地相同档次、类似用途的平均水平予以核定;已收取住宿费的学校,其学生宿舍的租赁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按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的2%控制,超出的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第二十条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和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差额为负数(即拨款额大于支出额)的,本项目为0。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进入住房补贴项目的费用,数额巨大的,要采取按学校教职工平均工作年数(即从参加工作到退休之间的年数)的方法进行分摊(一般可按30年进行分摊),各调查年度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分摊额计入“住房补贴”中。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学校的资本性支出,在实施成本监审时应全额核减,同时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中相应核增。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框架结构房屋建筑物50 年;砖混及其他结构房屋建筑物30年;专用设备8年(其中:计算机5年);文体设备5 年;一般设备5 年;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均按10 年折旧。
  文物、陈列品和艺术品不计提折旧。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需要另行收费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固定资产,如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固定资产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费用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征用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土地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货款利息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其中,建设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按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定的数额。
  第二十七条 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对外开展各类培训所发生支出、开展非独立核算勤工俭学活动支出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支出应单独核算,并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没有单独核算的,按收入比例分摊相关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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