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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5]7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3
实施时间: 2015-4-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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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我省高等学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收费有关文件有效期的函》(闽教财〔2015〕28号)收悉。根据近几年我省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省教育考试院对自愿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高校在校学生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继续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187号)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
  报名考试费(含报名、笔试、机考、发证)不分等级统一核定为每生32元。其中,17元上缴省级考试机构用于命题、印卷(含制作机考软件)、改卷、发证等开支;15元留作开考的高校用于组织报名、监考等开支。收取报名考试费后,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以上报名考试费仅适用于高校在校学生自愿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任何与毕业挂钩的强制性计算机等级考试不得收费。
  三、以上收费暂定三年,执行时间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以上收费标准,执收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实行阳光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直接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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