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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征求《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5]1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30
实施时间: 2015-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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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民政厅草拟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广泛征求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意见,并在认真组织修改的基础上,于5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分别反馈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和省民政厅(福利慈善处)。
  省物价局联系人:赵凤珠
  联系电话:87987909,87852113(传真)
  邮箱:fwjjc@
  省民政厅联系人:余新仁
  联系电话:87676195,87661353(传真)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4月30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各级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二、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四)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权限,按照事权、财权对等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确定。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定价范围。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六)定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兴办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七)定价成本。
  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公用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日常运行支出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服务成本包括: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八)服务项目与服务标准。基本养老服务的硬件设施配置、入院评估、服务项目与服务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由省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
  三、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九)加强收费公示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单位基本情况、老年人入住率等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以及各地市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并由各地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
  (十二)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固定电话安装费及通信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的优惠等按闽政〔2014〕3号的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加快推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十三)强化行业规范化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另行下文)。各地市民政部门要利用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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