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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12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63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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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期后新增的应税房产和土地,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的次月申报缴纳当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取得租金收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次月1日至15日。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二[2006]147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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